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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的意思

其它

拼音qí tā

1.其它常用意思: 同“

词性
近义词
反义词 其中

例句 1.金黄的秋天是彩色的,其它的花都谢了,只有菊花争先恐后地开放着。
2.你先运走这些家具,其它的下次再说。

其它引证解释

1. 其他。

1. 昆莫见骞如单于礼,骞大惭,谓曰:“天子致赐,王不拜,则还赐。”昆莫起拜,其它如故。 《汉书·西域传下·乌孙国》
2. 言及岁荐事,寮属咸起嗫嚅,帅曰:“郡有贤儒为师楷,讵可舍不荐,皇及其它。” 宋 《 岳珂
3. 除了阎兴和梁建以外,作者也写了其它人物的矛盾冲突。 《〈在和平的日子里〉序》 胡采


其它是什么意思

“其它”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qí tā”,意思是“其他的”,用于指代事物或事情。在古代汉语中,“其它”也可以写作“其他”,二者可以互换使用。在现代汉语中,“其它”主要用于指代除人以外的事物,不包括人。

在不同的语境下,“其它”可以表示除去某一事物以外剩余部分中的每一个,例如:“她买了橙子、苹果和香蕉等等,其它水果都被忽略了。”。此外,“其它”还可以用于表示特指的范围之外,如:“这种颜色我很喜欢,其它颜色我不太喜欢。”。

需要注意的是,“其它”与“其他”虽然在意思上相同,但在用法上存在一些区别。“其他”可以用于指代人或事物,而“其它”则主要用于描述事物。因此,在正式文本或法律文件中,通常推荐使用“其他”,因为它符合书面文件的书写规范。

“其它”和“其他”在古代汉语中的使用频率和语境是什么?

在古代汉语中,其他”和“其它”这两个词的使用频率和语境有所不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古代汉语中的使用
  2. 在古代汉语中,“其他”不分人与物,可以通用,代表“其余的他者”。例如《诗经》、《离骚》和《孟子》等文献中都有使用“其他”的例子。
  3. “其他”一词在古代汉语中就存在并且是一个固定的双音节词,不应该被拆分重新组合。

  4. 现代汉语中的演变与规范

  5. 随着白话文的普及,一些双音节词开始流行,如“桃子”、“李子”等,但“其他”作为标准用法,仍用于指代人和事物。
  6. 现代汉语中建议使用“其他”作为标准用法,而“其它”和“其她”则应避免使用,除非有特殊语境需要表示“那个她”。
  7. “其他”逐渐成为更广泛的代称,用于泛指人或事物,而“其它”则主要用于指代非人或非物的事物。

  8. 语境上的差异

  9. 在口语中,“其他”更常使用,例如:“我有一些其他的问题要问你。”这里的“其他”用来指代除了当前话题之外的其他问题。
  10. 在书面表达中,“其它”则更为常见,例如:“本报告将探讨其他方面的内容。”这里的“它”用来指代除了报告主题之外的其他方面。

在现代汉语中,“其它和“其他”的具体用法有哪些区别?

在现代汉语中,“其他”和“其它”虽然在含义上相近,但具体用法存在一些区别。首先,“其他”可以指代人或事物,而“其它”则主要用于指代事物或动物等非人实体。例如,在公文写作中,“其他”用于单音节词前时要带“的”,而用在双音节词前一般不带“的”;而“其它”仅用于事物,且在修饰单音节名词时一般加“的”。

此外,在口语交流中,两者可互换使用,但在书面语和正式场合,选择合适的词汇尤为重要。例如,在句子“他们科室除了李静,其他人都出差了”中,“其他”是正确的用法,而“其它”则不适用。同样,在句子“这个字我不认识,其它字都认识”中,“其它”也是正确的用法。

“其它”在法律文件中的使用规范是什么?

在法律文件中,“其它”一词的使用规范主要涉及其在法律条文中的解释和应用。以下是关于“其它”在法律文件中使用的详细规范:

根据“ejusdem generis”原则,当一个法律条文在具体列举了某些项目后使用了“其他”一词时,该“其他”通常被解释为仅包括与前面列举的项目具有相同性质、种类或类别的事物。例如,在市场法和航运法中,“其他”一词用于表示与特定条款相冲突的情况,如第39条所述的特殊情况。

法律文件中的“其他”一词不应被过于宽泛地解释,而应与上下文中的其他明确、无歧义的词汇相协调。这意味着在没有明确立法相反指示的情况下,法律条文中的“其他”通常会被解释为受限于具体指定的项目,仅包括与具体列举的项目具有相同性质、种类或别的事物。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常是内部效力,即不应当约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其约束对象是系统内的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在法律文件中使用“其他”时,需要特别注意其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规章中指代另外的人、物、行为或者情形时,应使用“其他”,而不是“其它”。这表明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其它”是不被接受的,必须使用“其他”。

法律文件起草时,起草人通常会使用通俗的通用术语而不是具体术语来命名类别,即使具体术语会被前面或后面跟着通用语言。这种做法有助于澄清一般类别,并避免因省略某些具体项目而引起的误解。

法律文件中的附则条款(如“但是”、“总是”、“进一步”或“仅限于”等词引入的条款)通常是不受欢迎的,因为它们可能会导致起草人添加第二个附则,从而引发混淆。

如何区分“其它”和“其他”在书面表达中的正式程度?

在书面表达中,“其他”和“其它”在正式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其他”是标准用法,适用于日常面文件以及规范的书面语境中。它既可以指代人也可以指代事物,因此具有较高的通用性和适用范围。

相比之下,“其它”则主要限于日常用语,较少出现在正式的书面表达中。它的使用范围相对狭窄,通常仅指代除人以外的事物。此外,在公文写作中,“其它”已经逐步被淘汰,现代白话文著作中普遍采用“其他”,以保持语言的规范性一致性。

“其它”和“其他”在不同地区方言中的使用差异有哪些?

在不同地区方言中,“其它”和“其他”的使用差异主要体现在词汇形式、语法结构以及语音特征上。这些差异通常由地理、历史和文化背景所影响。

从词汇形式来看,不同地区的方可能会对“其它”和“其他”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例如,在某些方言中,可能会出现类似于“myusandayl”和“ayl”的形式,别表示“我的其他三本书”和“我的三本其他书”,这表明了不同方言在词汇上的独特性。

语法构方面,方言之间的差异也十分显著。例如,Mukrī方言具有高度变异性,其语言形式包括非典型化的喉音和非标准的词汇形式。此外,Kgalagadi语言的不同方言在词汇和语法上也有明显区别,如Tjhauba方言使用罕见的点击音,并且与其他Kgalagadi方言的互译性并不完美。

语音特征方面,方言之间的差异同样明显。例如,那不勒斯方言与正式意大利语之间存在显著的语音、语音学、形态学和句法上的差异,尤其是在词汇方面。此外,布列塔尼方言中的Léonais方言和Vannetais方在词汇分布上也显示出显著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