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他因违反了参赛规则,而被赛事主委会除名。
2.那个医生因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而被除名。
1. 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分。
引
1. 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
《三国志·魏志·华佗传》
2. 公不与吏辨,一皆引伏,受垢除名,徙封州。
唐
《唐故朝散大夫商州刺史除名徙封州董府君墓志铭》
韩愈
3. 此卷系抄袭陈勾山旧作,窗稿中有其文可查。荐而不售,衣巾尚在;荐而或售,据新例必除名,汝虽无大处分,何苦害人耶?
清
《履园丛话·梦幻·损阴骘除名》
钱泳
4. 管他的工头讨厌这小伙子“倔”,硬把他除名了。
《小城春秋》第三二章
高云览
“除名”是指将某人从一个组织、团体或机构中排除出去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由组织的管理层或权威人士根据特定的规定或程序进行,目的维护组织的秩序和权威,确保成员遵守规定和法律。
在不同的背景下,“除名”的具体含义和应用可能有不同。例如,在公司法领域,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事由,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某股东的股东资格,使其退出公司。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解决公司内部矛盾,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在历史和政治领域,“除名”也曾是一种惩罚手段,如北魏时期的除名制度,剥夺犯罪官员的官职和爵位,甚至削夺宗籍,贬为庶人。宋代的除制度则是对官员的一种严厉处罚,剥夺其官职和爵位,并可能影响其仕途。
除名是一种强制性的排除措施,旨在维护组织或团的纪律和秩序,其具体实施方式和适用范围因背景而异。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全面回答“除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框架下是如何定义和实施的”这一问题。然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概述:
俄罗斯国家杜马批准了相关法案,允许将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从恐怖组织名单中除名。这项立法是为了确保俄罗斯与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互动的法律框架而提出的。
中国:
股东除名制度在中国的《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出在司法解释中。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裁判案例表明股东除名制度已经在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和司法裁判中获得广泛应用。
德国:
德国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即在法条中原则性规定当发生股东除名的重大事由时可以启动股东除名程序,而何谓重大事由则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美国:
美国最早的关于除名的法律条款出现1847年的纽约州《普通公司法》中。该法案允许法院根据公司董事会的申请,基于某些特定原因(如欺诈、不当交易等)将某位股东从公司中驱逐出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州也纷纷效仿,并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内确立了类似的除名规则。
联合国安理会:
公司法中股东除名的具体程序和条件如下:
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相关规定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除名决议需获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全面回答关于历史上除名制度的演变及其对社会政治结构的影响的问题。以下是基于现有资料的一些相关点: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被宣布为公敌的人会受到“除名毁忆”的惩罚,即所有官方名录中删除其名字和头衔,塑像被清除,书籍被没收或焚毁,财产继承权丧失,出生日被定为不祥之日,甚至其生前的宅邸也会被夷为平地。这种制度不仅在身份上驱逐被罪者,还在精神层面上将其遗忘和诅咒,对社会政治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隋朝的除制度:
隋朝的除名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用于剥夺罪吏的官爵,并在一定期限后仍可听其叙官。这一度在隋朝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里被多次运用,对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由于隋朝统治时间较短,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和长期影响尚需进一步研究。
宋代的除名制度:
宋代的除名制度起源于唐代,至宋代得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该制度通过公开惩罚手段,如将不称职或犯罪官员的姓名刻在木牌上并张贴在公共场所,以警示他人。宋代名制度不仅针对官员,也包括士人和平民百姓,其操作方式严格,包括罪名指控、处理和宣布阶段。该制度在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影响社会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局限性,如难以完全消除腐败、可能过于严厉的惩戒和加剧官场斗争。
清朝的除名制度:
清朝的除名制度是古代王朝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用于剥夺官员一切官职和身份。清朝除名制度具以下特点:除名官员可以被重新叙用授予官职;除名适用时存在随意性;除名官员多为中央文职官员和地方文职高官。清朝时期,除名主要适用于惩戒侵犯皇权犯罪、职务犯罪和军事犯罪,对维护皇权统治、保障国家稳定、整顿官吏、提高军队实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金朝的除名制度:
金朝的除名制度是在唐朝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有自己的特色。金朝除名制度适用于政治性犯罪、职务犯罪、军事犯罪和其他犯罪,不论官阶高低皆可“除名”。金朝后期除名制度失去震慑作用,成为官员犯罪惩罚制度崩溃的缩影。
唐朝的除名制与八议制度:
在现代组织管理中,除名措施的伦理考量和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除名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程序要求。例如,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此外,除名处理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取得确凿证据、允许申辩、批评教育无效后由企提出除名意见并提交工会和行政会议讨论通过,以及依法送达除名通知书。
除名与开除的区别:
除名与开除在法律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异。开除是给予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最严重的行政处分,需要具备法定的实要件和严格的程序要件;而除名是对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因此,企业在实除名时必须区分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股东除名的复杂性与争议:
股东除名制度在商业竞争中既是惩罚违规股东的手段,也可能成为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例如,宁波的李某因违反竞业限制被意亿公司以股东会议形式除名,但法院最终支持李某诉求,判定除名无效。这表明股东除名需遵循三大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催告前置、东会决议通过。
比例原则与司法审查:
股东除名应禁止过度,除名权是公司享有的形成权,但公司对股东除名的私法自治应受到限制,以避免除名权被滥用。依据比例原则对章程除名事进行司法审查应当有一个预备阶段,还应包括“合目的性”审查、“必要性”审查以及“均衡性”审查等三个子阶段。
除事由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
除名事由的多少决定了股东除名规则的适用范围,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股东除名规则效用的发挥。现行《公司法》未予规定股东除名的具体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确立了决议除名规则。
除名后果与司法救济:
目前,股东除名规则欠缺除名后果以及被除名股东的司法救济的规定。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被除名股东可能面临不公平的待遇,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
企业内部治理与公平竞争:
现代组织管理中的除名措施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伦问题。
要区分除名与其他形式的组织排除(如解雇或退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辞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是因为员工犯有特定错误行为且经教育效。
适用对象和条件:
辞退:适用于犯有特定错误行为且经教育无效的职工。
实施程序:
辞退:需先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向其发出辞退的通知。
经济补偿金支付:
辞退: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计算。
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