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根据这项规定,他们应按合同给付赔偿金。
2.法庭判令甲方就乙方所受损失,给付一万元的赔偿金。
1. 交付。
引
1. 候敕下委祠部给付凭由,方得剃头受戒。
宋
《容斋三笔·僧道科目》
洪迈
2. 查盐出场,比对勘合,抄写字号相同,将引给付客旅。
《元典章·户部八·盐课》
3. 原有老小者,赏赐给付与老小养赡终身;原无老小者,给付本人,自行收受。
《水浒传》第八三回
4. 于是,被灾劳动者受到灾害补偿或劳灾保险给付后请求损害赔偿时,其价额在损害额中被扣除。
《清华法学》第四辑
“给付”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概念和多重含义。在合同法中,给付是指债务人根据债权关系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可以是支付金钱、交付物品、提供劳务或其他形式的财产转移。具体来说,给付是债的客体,即债务人应实施的行为,也是权人请求的行为。
在金融和商业交易中,给付通常指一方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提供金钱、物品、服务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这种行为在保障交易的公平和顺利进行中起着关键作用。给付的执行流程通常包括明确给付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条件等关键要素。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给付通常是指一方请求判决对方支付或提供特定的权益或财产。在民事诉讼中,给付的步骤包括申请、确定给付方式、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以及确认收付。
在债法中,给付可以涵盖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反映了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类型的债中,付的内容和表现方式也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给付不仅限于有形财产的转移,还包括不作为的给付,债务人不进行某些行为,如不泄漏技术秘密等。这种不作为同样属于给付的范畴。
在法律上,给付必须合法、确定且适格,即符合法律规定、可确定且适合作为债的标的。例如,在保险领域,当被保险人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给付。
“给付”在法律中的含义广泛复杂,涉及支付、交付、履行义务等多种形式,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给付的具体义和区别主要体现在其概念、形态、种类以及适用范围上。以下是基于我搜索到的资料对给付在大陆法系和中国合同法中的具体定义和区别的细分析:
在大陆法系中,给付是债法中的核心概念,指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人间请求的特定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交付(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还包括无形的权利转移(所有权、知识产权的转移)和劳务提供(如雇佣合同中的劳动服务)。给付具有多重含义,既指给付行为本身,也指该行为产生的效。
大陆法系中给付的种类包括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可分给付与不分给付、继续给付与非继续给付等。此外,还存在行政给付的概念,例如抚恤金、离退休金等,这些通常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政策规定进行。
尽管中国《同法》并未直接采用“给付”这一概念,但其在理论和实务中具有重要地位。给付在中国合同法中被定义为债务人应为或不当为的特定行为,核心在于行为本身。给付既是债的客体也是债的标的,构成债的内容的一体两面。
给付的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合法、可能性和确定性。合法性要求给付不得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可能性指给付在合同成立时应可实现;确定性则确保给付要素在给付时具体明确。给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积极给付、消极给付和混合给付,分别指债务人应为或不为的特定行为、自禁止的行为以及两种行为的联合。
给付是静态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履行描述债权效力和消灭过程,清偿则针对债务人的具体行为。履行侧重于给付过程,而清偿是债消灭的给付,包含给付效果。例如,在保险领域,一次性给付是指不分期一次性支付全款,将未来的多次赔偿计算在内即时消灭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而进行的给付行为。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后要求返还的问题,司法实践分为禁止返还和准予返还两大类。例如,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给付,如果涉及家庭共同财产,可能损害家庭共同财产制和女方权益此时配偶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可能得到支持。
大陆法系中的给付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特定行为及其效果,而中国合同法中的给付则侧重于债务人应为或不当为的特定行为,并且需要满足合法性、可能性和确定性三个要件。
在合同法中,给付义务和履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们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和应用也有所不同。
给付义务主要指的是债务人应为的行为,即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付义务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基本义务,决定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如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则是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义务,确保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妥善包装、提供过户登记资料等。给付义务的违反通常构成违约行为,债务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履行务则更广泛地涵盖了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履行义务不仅限于给付义务,还包括附随义务等其他类型的义务。履行义务反映了债的效果和拘束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具体行动。履行义务的范围比给付义务更广,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通知、协助、保密等务。履行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违约责任,但其后果可能不如给付义务的违反严重。
总结来说,给付义务侧重于合同的核心内容,即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而履行义务则涵盖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给付的具体步骤和法律要求如下:
起诉需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
审理阶段:
判决范围包括债务关系、欠款数额、财产归属、违约金计算、损失赔偿等。
判决后的处理:
对判决无异议应履行判决,否则对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支付令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明确性要求:
在多数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请求的金钱给付存在特定数额,法院和当事人对给付内容本身没有异议。
先行给付裁定:
在实际案例中,给付的合法性、确定性和适格性是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标准来判断。
合法性主要涉及给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不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需证明其给付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即证明给付原因不存在或已丧失。原告需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此外,不法原因给付的问题也涉及到合法性判断,如目的违法或违反道德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
确定性是指给付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这是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裁判给付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否则不能成为执行名义。例如,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法官通常不会完全支持原告请求的具体数额,因为这涉及到具体的计算过程及证据。对于特定物的给付,需明确给付标的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参数,如容量、成份、标准等。
适格性是指当事人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或成为诉讼的一方。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适格的判断“主张说”,即原告必须对被告提出的给付请求权存在。被告适格则采纳“何人对请求之妥当与否最具利害关系且最为关注”的实质判断标准。
立案请求与判决主文的明确性:在立案段,法院会审查请求范围是否过大,导致最终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十分常见。
裁判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裁判给付内容不确定,法院通常会采取变通做法,如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依执行法官解释强制执行。
再审程序:对于裁判给付内容不确定的案件,应由审判机关再次确定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举证责任: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给付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不作为的给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容忍义务则是允许债权人为一定行为而不给予干涉,如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相互忠实约定。
不作义务的法律效果:
不作为义务的清偿并不需要债务人有清偿意思,只要有不作为的事实即构成清偿。
不作为义务的适用范围:
不作为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应用较为有限,因为侵权法的基本目的是保障行为由,不将不作为一概认定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义务的限制:
不作为的给付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用价值,但其适用范围和效果受到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