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我对由于我的失误株连到她而感到内疚。
2.在古代,人们如果犯了大错可能会株连九族。
1. 亦作“株聯”。谓一人有罪而牵连多人;连累。
引
1. 绩浮险,欲助林甫,乃上有邻变事,捕送诏狱赐死。逮引裴敦复、李邕等,皆林甫素忌恶者,株连杀之。
《新唐书·奸臣传上·李林甫》
2. 〔王守澄〕又以王贤,有中外望,因欲株联大臣族夷之。
《怀懿太子凑传》
3. 今这奴才,死不肯招,若必求其人,他又要信口诬害,反生株连。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
4. 我本没有去“混斗”,倒是株连了我。
《华盖集续编·我还不能“带住”》
鲁迅
株连”一词源自汉语,拼音为zhū lián,意指因一人有罪而牵连到其他人。这个词最初来源于汉字“株”,本指露出地面的树根,因其根与根之间紧密相连,因此“连”形象地比喻了这种紧密的牵连关系。在古代文献中,“株连”常用于描述因某人犯罪而波及到其他无辜者的情况,例如《新唐书》记载的林甫案件中,李林甫因罪行牵连了多人。
在法律语境中,“株连”特指因某人的犯罪行为而连累到多名无辜者,这种现象在封建社会尤为常见,如“株连九族”就是指一人犯罪导致其家族成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株连不仅限于法律领域,现代社会中,株连也用来形容因个人行为或事件而对周围人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
此外,“株连还有广泛的成语用法,如“株连蔓引”,表示广泛株连。在现代汉语中,“株连”常用于描述因一人犯罪而影响到周围人或事物的现象,强了法律责任的连带性和对无辜者的保护。
总结来说,“株连”一词强调了因个人行为而对他人产连锁反应的影响,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法律意义。
株连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株连制度最早出现在夏商周时期,当时已有族诛的概念,即一人犯罪而牵连其家成员受罚。这种制度在秦朝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系统化,商鞅变法将株连法律化,并且常态化,以重刑震慑百姓。
株连制度在秦始皇时期被正式确立,并在隋唐时期逐渐完备。唐代时,株连的范围更广,括密谋叛乱者及其亲属。明清时期,株连制度进一步完善,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手段,甚至一案可诛及数万人。株连九族是最为残酷的一种刑罚,涉及罪犯家族从高祖辈到玄孙的全被处死。
株连制度在历史上虽然初期有警示作用,但导致无辜者受害,最终在清代末年被废除,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株连制度在中国古代各个朝代中有着不同的实施方式和影响,其演变过程反映了封统治者为了巩固权力而采取的极端手段。
株连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夏、西周时期,并在春秋战国时期到进一步发展。商鞅变法时,株连制度开始制度化,成为法家思想的一部分,强调通过重刑来达到治国的目的。秦朝统一后,株连刑罚被滥用,成为统治者残暴统治的象征。
汉朝由于受到秦朝短命的影响,对株连刑罚进行了放松,仅限于谋反等重大犯罪。唐朝则进一步放宽了株连的范围,仅限于父子,其他亲戚可以免除死刑。这一时期的株连制度相对较为宽松,体现了唐朝统治者吸收隋亡教训后的谨慎态度。
然而,到了明清时期,株连制度再次被扩大。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规定,有重大犯罪者不仅本人凌迟处死,九族也要处死,连同居之人也一律处斩。清朝沿用了明朝的做法,并且在文字狱中广泛应用株连九族的刑罚,使得株连制度达到了顶峰。清朝还出现了株连十族的极端案例,如方孝孺案中,其学生弟子也被视为一族并处死。
株连制度对宗族的影响极大。一旦有人触犯法律,整个宗族都会被牵连进去,甚至包括老弱妇孺。这种制度不仅对族成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生理压力,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株连制度在中国古各朝代中的实施方式和影响存在显著差异。
株连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和法律解释经历了显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从封建时代的株连制度到现代法治原则的转变。
株连制度在古代中国是一种严酷的刑罚,往往用于处理谋反或叛乱等严重罪行。株连九族的概念始于夏朝,并在清朝逐渐被废除,这一制度在封建社会中被视为最严苛的刑罚之一。株连九族意味着不仅罪犯本人会受到惩罚,其家族成员也会受到牵连,甚至可能涉及上人,显示了其广泛而毁灭性的特点。
然而,在现代社会,株连的思想已经被弃。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罪责自负,即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这种原则在理论上渊源于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禁止恣意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之后,株连原则被摈弃,代之而起的是罪责自负原则,“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尽管如此,在一些地方仍存在对涉罪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的现象,这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因此,现代法律体系强调个人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联结。
外,现代刑法的发展也表明不再使用株连的刑罚。即使嫌疑人或被告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也不会向其家属追讨,只会在其个人财产范围内予以追缴。这种变化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视。
总之,株连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和法律解释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封建时代的严酷刑罚转变为现代法治原则下的罪责自负。
株连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数千年,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是深远且复杂的。
从个人层面来看,株连制度对被株连者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首先,女性在被株连后往往失去家庭的支持和庇护,生活陷入极度贫困和无助的境地,甚至可能被迫改嫁或卖身为娼,这不仅摧毁了她们的生活,也剥夺了她们作为女性应有的尊严和权利。此外,株连制度还对犯罪人的亲属产生了“犯罪标签”效应,导致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遭到限制和剥夺。这种制度不仅损害了犯罪人的权益,也浇灭了人们向善的希望。
从社会层面来看,株连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以家族本位、忠孝一体和家国同构为基本特征的集体主义群已关系。这种制度极大地强化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缘关系对个体的束缚,是造成中国传统社会中严重人身依附的结构基础。然而,株连制度也被批评为封建司法制度中的“毒瘤”,它违背现代法治精神中的罪责自负原则,即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这种制度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可能导致社会仇恨的加剧和人际关系的紧张。
尽管株连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被认为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但其残酷性和不公正性使其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废除。现代社会更倾向于通过法治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不是通过株连这种集体惩罚的方式来处理犯罪问题。
株连与其他法责任制度(如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方面存在显著的异同。
株连与其他法律责任制度(如连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产生的原因、存在的目的、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