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因为这台电视机是等外品,所以很便宜。
2.等外的食品罐头不允许流入市场。
1. 谓产品质量差,不列入等级。如:等外品;等外布。
引
“等外”一词主要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无法列入正常等级的产品。具体来说,“等外”表示这些产品质量较差,低于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不会对安全造成威胁。
在不同的语境中,“等外”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在法律条文中,“等外”可能表示列举未尽,即除了明文规定的事项之外,还包括其他相关的领域。而在产品质量方面,“等外”则明确指代那些质量不合格、不能到标准的产品。
“等外”一词的核心含义是“质量差,不符合标准”,无论是在产品质量还是法律条文中,这一概念都强调了其低于标准的特性。
等外产品的具体分类和标准如下:
如果某批产品中每只丝筒、丝绞、丝饼的物理机械性能、染化性能及外观疵点评定结果中最低的等级低于三等,则该产品被判定为等外品。
稻谷:
等外级稻谷仍可作为商品进行贸易、加工,进入流通领域。
一般定义: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全面回答“在不同行业中,‘等外’一词的定义和应用有何差异”的问题。以下是基于现有资料的分析: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
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等外”: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等外”事项可以类型化为普遍性利益和集体性利益。例如,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公共安全、扶贫、国防安全等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不应属于“等外”事项。
地方立法中“等外”:
在地方立法中,“等外”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其他领域的“等外”:
虽然“等外”在不同行业中都有应用,但其具体定义和应用因行业而异。在法律领域,它通常指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领域;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它涉及普遍性利益和集体性利益;在地方立法中,它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处理或改善等外产品的质量以符合标准,可以采取以下几方法:
规定检验标准:规定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标准。
加强质量控制:
持续改进和反馈:通过收集用户反馈和市场信息,及时调整和改进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系统化应用质量改进方法和工具:
精益生产:通过消除浪费、提高效率和质量,实现生产过程最优化,强调员工参与和团队合作,持续改进和创新。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建立明确的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质量检测的标准和方法,如检测频率、抽样比例、允许的缺陷率等。
培训和技术支持:
建立反机制和改进计划:通过建立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质量问题。
出货检验规范:
严格执行出货检验:确保每个产品都经过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货。
持续改进和优化: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直接回答“等外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和销售情况如何”这一问题。我搜索到的料中没有明确提到“等外产品”的具体定义或其在市场上的流通和销售情况。
然而,可以参考一些相的信息来推测等外产品的市场流通和销售情况:
魔芋产品的处理:在《第九章 魔芋产品加工》中提到,等外级片(色泽焦黄,中心部分发黑,厚薄大小不匀,多为边角等)需要经过分检、包装,并放入防潮库房保管贮藏,等待销售。这表明等外品在生产后需要经过一定的处理和储存,以确保其在销售时的质量和安全性。
流通环节的重要性:在《新世界石材市场》中提到,石材从天然石材到装饰产品的转化需要经过选材、加工、打磨等精细的流通环节。虽然这是关于石材的例,但可以类比到其他等外产品的流通环节,即等外产品也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处理和包装,以适应市场需求。
销售模式的多样性:在《商店吸引顾客措施》中提到,北极新秀服饰公司通过熟人折扣和批发市场流通的方式处理滞销款式。这表明等外产品可能也会通过类似的渠道进行销售,快速消化库存。
综上所述,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明等外产品的具体流通和销售情况,但可以推测等外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和销售况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需要经过分检、包装和储存处理。- 可能通过批发市场或特定渠道进行销售。- 销售模式可能多样化,包括直销、经销等。
法律条文中“等外”概念的具体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以几个方面: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尚未明确界定,但通过文义、体系和目的解释,认为“等外”诠释更为合适。实践中存在泛化可诉事项、混淆行政与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过度强调检察机关地位等问题,导致受案范围不扩张。《民事诉讼法》第58条属于例示性规范,应遵循同质规则,即“等外”与“等内”事项属于同类且概括性用语涵盖两者。通过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有效适用该规范。结合体系解释,可排除私益的民事侵权行为。历史解和目的解释表明,所称侵权行为指向弱势利益,不在人数多少,而在地位弱势。最终,可得同质信息。逐一检视等外”领域,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公共安全、扶贫、国防安全并不适合,而应然“等外”事项可以类型化为普遍性利益和集体性利益。
行政处罚法:
在《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等”字被解释为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这种解释方法既未泛化解释对象,尊重了立法精神,又发展并破解了法律适用障碍。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人民院的受案范围。有观点认为该条该项中的“等”属“等外等”,即表示列举未尽。
刑法案件
在刑法案件中,“等外等”的理解更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追求的整体目的,即第1条的相关规定;“等外等”理解与《行政处罚法》第4条公正、公开原则相契合;“等外等”理解满足了正当程序的相关要求;“等外等”理解并不会降低行政效率。
立法与司法解释:
最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等”字含义的解释和立法技术规范,强调了在法律适用中应考虑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同时指出在执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强对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深入理解具体兜底条款的内在含义,以符合正义的要求并体现法律的价值。
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