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我们需要权衡利害关系,做出正确的决定。
2.这是他衡量利害后所作的决定,我们就不要再为他操心了。
1. 利益与损害。
引
1. 情伪相感而利害生。
《易·
2. 先知利害,察于祸福。
《史记·龟策列传》
3. 容到彼亲看利害,方敢奏陈。
宋
《能改斋漫录·事实二》
吴曾
4. 由于工程不小,人手有限,旱龙台附近几个跟护堤有利害关系的村子又来了一批壮劳力。
《东方红》第十二章三
康濯
2. 指形势的便利与险要。
引
1. 秦之号令赏罚,地形利害,天下莫若也。
《韩非子·初见秦》
2. 客问淮上利害,答曰:“小儿辈大破贼。”
南朝 宋
《世说新语·雅量》
刘义庆
3. 厉害。
引
1. 往常也曾不快,将息便可,不似这一场清减得十分利害。
元
《西厢记》第五本第一折
王实甫
2. 玉姐素知虔婆利害。
《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难逢夫》
3. 此刻我的水不过泼在他轿子上,并没有泼湿他的身,他便把我打得这么利害!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九回
4. 他们对于庇护传统思想的有产有权阶级,攻击得尤其利害。
《文学上的阶级斗争》四
郁达夫
“利害”这个词在中文中有多种含义,主要涉及利益和损害的关系。以下是细的解释:
“利害”通常用来表示某件事情或某个行为带来的好处和坏处,即益和损害。例如,在做决策时,我们需要权衡这个决策可能带来的利益和损失。
关系与干系:
在某些语境中,“利害”可以指关系或干系,即某事或某物之间的联系。例如,在商业谈判中,双方往会有利害关系,每一方希望争取最大的利益。
祸害与凶恶:
“利害”也可以指祸害或凶恶的情况,如《水浒传》中提到的“恐惹利害,有伤于人”。在这种情况下,“利害”指的是可能带来的灾难或不良影响。
好的方面与坏的方面:
在描述事物时,“利害”还可以表示好的方面与坏的方面。例如,“不计利害”意味着不考虑事情的优缺点。
严重性与猛烈程度:
在一些情况下,“利害”用来形容事情的严重性或猛烈程度,如“这一手利害”。
历与文化背景:
在古代文献中,“利害”常被用来描述关系的利弊、灾难或祸害,以及事物的优劣。例如,《易经》中提到“情伪相感而利害生”,说明了利害关系的产生。
现代应用:
“利”是一个多义词,其具体含义需要根据具体的语境来理解。它可以表示利益与损害的关系、关系或干系、祸害、好的方面与坏的方面、严重性及猛烈程度等。
在古代文献中,“利害”一词具有丰富的含义和应用,涵盖了关系、祸害、损害、凶恶、形势的便利与险要以及厉害等多个方面。
关系与联系:在《清平山堂话本》中提到:“汝兄巨卿不来,有甚利害?”这里的“利害”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干系或联系。
祸害与损害:在《浒传》中提到:“此殿开不得,恐惹利害,有伤于人。”这里的“利害”指的是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或祸害。
利益与损害:在《史记》中提到:“先知利害。”这句话包含两个意思:第一是预先看到事情中利益、祸害;第二是能预先从利益中看到祸害,预先从祸患中看到利好。
形势的便利与险要:文章还引用了“秦之号令赏罚,地形利害,天下莫若也”,这里的“利害”指的是地形上的便利与险要。
哲学思考:在《刘子·利害》中,作者通过多个例子说明了利害关系在人生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例,饮毒药、用砭石治疗疽痤等看似无害的行为,实际上却可能造成更大的痛苦;饥渴时过量进食或饮水,虽然暂时缓解身体不适,但长期来看带来健康问题。
文学作品中的应用:清代岭南羽衣女士在《东欧豪杰传》中提到:“我虽然素有是志可恨自己学问太浅,不能够把那利害得失,详详密密说将出来,感动大众,所以稽延至今,甚为憾事。”这里的“利害得失”指的是好处和坏处,得益和损失
“利害”一词在古代文献中不仅用于描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联系,还涉及祸害、损害、利益、形势的便利与要等多个方面。
在现代商业谈判中,利害关系对决策过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利害关系是谈判的核心,它决定了双方在各个议题上的议价空间和让步空间。通过明确和沟通各自的利害关系,可以找到共同利益点,从而达成双赢的结果。
具体而言,谈判者需要具体而生动地描述题,并成为对方的知己,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对方。这种策略不仅有助于理解对方的需求和立场,还能通过认知失调效应促使对方采取行动,以维护或增自身利益。
此外,在谈判中,利益排序也至关重要。例如,在某批材料交易谈判中,卖方可能更重视采购数量而价格可以适当让步,而买方可能更关注价格而愿意增加采购量。通过了解和传递这种排序信息,双方可以找到契合点,从而达成协议。
然而,利害关系的复杂性也带来了挑战。在某些情况下,谈判者可能会故意采取看似不合理的决策方式来迷惑对方,打乱对方节奏,从而争取更多利益。尽管这种方式可能带来出其不意的效果,但也存决策失误的风险,可能导致团队内部矛盾和决策者权威受损。
总之,利害关系在现代商业谈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领域,准确理解和应用“利”概念是至关重要的。利害关系指的是当事人在特定法律事实或行为中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之间的联系,这种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直接利害关系:指法律主体直接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其权益直接受到法律事实或行为影响的情形。例如,一个人因为合同纠纷而直接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他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间接利害关系:指法律主体虽不直接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但其权益可能因法律事实或行为的实施而间接受到影响的情形。例如,一个居民因为城市规划变更而可能失去其房产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该居民与城市规划变更具有间接利害关系。
判定是否存在法律利害关系,主要依据以下两点: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关系:这是判定法律利害关系的首要标准。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某种权利或义务,并且该权利或义务受到特定法律事实或行为的影响,则以认定存在法律利害关系。
权益是否受到实质性的影响:除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需考察法律主体的权益是否因特定法律事实或行为的实施而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例如,某企业因政府政策调整而被迫关闭工厂,导致其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该企业与政府政策调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定尤为重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且这种影响必须是已经或必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构成的前提。合法权益应理解为权利和利两个方面,其中权利是指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基础的,各具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隐含地体现于法律的原则、精神之中的应予以保护的各种利益的总和。
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原告需要我搜索到的资料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利影响。如果采用“侵犯”的表述,则语气的加重可导致原告证明责任的加重;而“受到不利影响”的表述则更为宽泛,给了利害关系的要素更多的探讨空间。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合法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行政行为是行政对方权益受损害的原因,并且这种损害具有违法性。
在实践中,法官在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时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与差异。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理基础上讨论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公益诉讼中,如何扩大保护范围并明确特定情形下的原告资格,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利害、利益和损害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利益通常指的是对个人或集体有利的结果或状态,包括物质、政治和精神上的好处。而损害则相反,它指的是不利的结果或状态,经济损失、精神伤害等。
在哲学和伦理学中,利害关系被看作是人类社会行为的核心驱动力之一。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往往需要避免潜在的损害。这种关系是辩证的,即利和害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例如,虽然某些行为可能带来短期的利益,但长期来看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损害。
此外,利益的获得或丧失涉及谋取和选择问题。选择是行动的必要条件,而行动则必须面对界限与手段的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利害关系,趋利避害,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关键。
总结来说,利害、利益和损害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共同构成了人们社会存在的基础。
在人际关系中,有效处理和沟通利害关系是维持和谐关系的关。首先,理解并尊重彼此的需要和利益是基础。通过真诚沟通,理解对方的需求和立场,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其次,学会换位思考和宽容大度,能够更好地处理与他人的关系,避免因小事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应理性决策,权衡利弊,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同时,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尊重他人,避免过分暴露自己的想法,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此外,建立良好的沟通技巧也至关重要,如倾听、坦率表达和技巧性传达,这不仅有助于增进情感连接,还能让生活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