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那位著名的艺术家正尝试找寻适当的题材,以从事突破性的创作。
2.我们一致认为,由他去办这件事再适当不过了。
1. 合适;妥当。
引
1. 昔萧何镇守关中,足食成军,亦适当耳。
《三国志·魏志·钟繇传》
2. 高下适当,轻重得宜。
宋
《十八大阿罗汉赞》之五
苏轼
3. 五月,木棉极盛,阴晴适当。
清
《漏网喁鱼集·同治四年》
柯悟迟
4. 演员做戏,从做脚色入手,诚然是一个适当正确的方法。
《电影戏剧表演术》第六章一
洪深
2. 适逢;恰遇。
引
1. 师范适当依附于勤王,诚宜鼓扇恩信,完结民力,宽而有众,才可合顺。
南唐
《金华子杂编》卷上
刘崇远
2. 第某罪戾之迹,幸蒙赦宥,获遂北归,适当贼发之时,道路惊恐,崎岖艰阻,不可名状。
宋
《与中书冯侍郎书》
李纲
3. 诔词安属,顾我适当骑省之年。
清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四》
纪昀
“适当”一词在中中具有多重含义,主要可以解释为“合适”、“恰当”以及“正赶上”。具体来说:
合适、恰当:这是“适当”的主要含义之一,表示某事物或行为符合特定的标准或要求,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例如,“适当的工作”意味着这份工作是适你的,能够让你发挥所长。
正赶上:这个含义强调的是时间上的恰到好,即某事发生在最合适的时间点。例如,“适当其时”表示事情发生在最合适的时机。
切合、妥当:在古代文献中,“适当”也用来形容事物的适宜性,如《三国志》中提到萧何镇守关中时足食成军,被认为“适当”。
适逢、恰遇:此外,“适当”还可以表示适逢某个时机,如南唐刘崇远在《金华子杂编》提到师范应依附于勤王,以合顺民力。
“适当”一词在中文中涵盖了合适、恰当、正赶上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汉语词汇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适当性(appropriateness)在不同化背景下的含义和应用存在显著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语言学和文化研究中,适当性被定义与问题相匹配的特性,它与社区生活的原则和道德规范紧密相连,成为个人和公共交流节奏的定义。例如,在法语中,“adequado”一词描述了一个人以完美和全面的方式表达其对象,意味着一个定义必须适应所定义的对象,并且仅适应自己。而在英语中,“adequate”一词则用于确定在质量或数量上人满意或可接受的事物。
在教育领域,适当的教育强调根据当地需求提供合特定目的的识字教育。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不恰当教育模式,即学校只关注学生通过考试和进入城市办公室的工作机会,而忽视了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对当地文化的理解,需要一种教育体系,不仅传授普遍知识,还能帮助人们在自己的文化中生活。
March和Olsen提出的“适当性”概念揭示了人类互动如何塑造社会生活和整体社会运作。个体在进入社会时,因其独特性而自然地成为预设社会网络的一部分,需要融入社会结构、接受社会角色并遵循文化传统,以成为文化景观中的活跃参与者。
在健康权利的实现过程中,适当性指的是以一种符合特定文化模式或背景的方式实现某一具体人权,尊重个体和社区的文化及其文化权利包括少数群体。
在古希腊哲学中,“适度最佳”、“过犹不及”等原则体了适当性的概念。适当性的相对性使其与善或美一样难以定义,其敏锐度取决于对“什么才是适当”的不断回答和引发特定行为的因素。
18世纪的语法书中普遍认为正确语言使用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例如,John Ash的《语法学教科书》中包含了一个章节,旨在培养年轻人对美德的正确情感,表明了适当性的持续联系。
总之,适当性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概念,在语言、文化和人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通过平衡社区利益和个人需求,促进和谐与合。
在实际生活中判断某事是否“适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社会规范和标准:根据《Journal of Behavior, Health & Social Issues》中的论述,社会规范或准是评估行为是否适当的关键。适当行为通常符合社会标准,如利他主义、合作、互助等道德行为。因此,判断某事是否适当时,可以参考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和行为准则。
合理性和实际执行:根据Evandro Pontel和Fabio Caires的研究,行为的适当性不仅需要合理的解释,还需要实际的执行。即使行为符合自然法则和合理的解释,如果实际执行与这些标准不符,则该行为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因此,在判断某事是否适当时,不仅要考虑其理论上的合理性,还要考虑其在实际中的表现和后果。
功能性和目的性:Nikolaus Knight Kennelly在其论文中提到,通过将拼图视为一个整体来判断其适当性、合理性和适配性。类似地,我们可以通过评估行为是否服务于其预期目的来判断其适当性。例如,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为了达到某个具体目标,并且该行为确实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则可以认为是适当的。
智慧与动机:斯多葛主义哲学认为,行为的适当性应由其行为本身来判断,而非其动机或意图。智慧人在执行适当的行为时,会认为这种行为是适当的,而非智慧或非道德完美的人也可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适当的行为。因此,在判断某事是否适当时,可以考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预期的功能和目标,而不仅仅是行为者的动机。
法律和合同背景:Kevin P. Tobia的研究指出,在法律背景下,人们常常需要比较实际行为和类似情况下的合理行为,以确定是否需要对某种后果负责。因此,在判断某事是否适当时,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合同规定,以确保行为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要求。
经验与实质评估:澳门青年研究协会在其论文中提到,对一项措施的适当性评估是纯以经验为依据的,可以通过问自己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来进行判断。因此,在判断某事是否适当时,可以结合经验和实际情况,评估该行为是否能够实现其预期效果。
判断某事是否“适当”需要综合考虑社会规范、合理性、功能性、智慧与动机、法律背景以及经验评估等多个面。
“适当”一词的历史演变程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包括其在不同语言和文化中的使用以及其含义的变化。
从汉语的角度来看,“适当”一词在古代文献中已有使用。例如,《三国志》中提到萧何镇守关中,这表明“适当”一词在古代已经被用来描述合适的行为或时机。此外,宋代苏轼的《十八大阿罗汉赞》等文学作品中也出现了“适当”的用法,进一步说明了这一词汇在历史文献和文学作品中的广泛应。
从英语的角度来看,“appropriate”一词最早出现在1544年的一本书中,意为特别适合或适当的”,并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逐渐演变为定义儿童在其生命特定阶段所需的内容。这个词的演变反映了社会对儿童需求的理解和定义的变化
此外,在法律领域,“adequate remedy”(适当救济)的概念在美国法律中也有重要位。1938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首次引入了“适当救济”一词,尽管有人认为该规则实际上消除了法律和衡平法院之间的界限,但“适当救济”能影响了规则57的制定,允许法院在存在其他适当救济的情况下发出宣告性判决。
从词源学的角度来看,“adequate”一词源自拉丁语“adaequatus”,意为“等于所需或期望的”,最早出现在1610年代,并在1900年左右开始带有贬义色彩,用来形容“平庸,只是够用”。这表明“adequate”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从正面到负面的转变。
在法律领域中,“适当”一词的定义和使用具复杂性和多样性,其含义通常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背景和上下文。以下是对“适当”一词在不同法律情境中的定义和使用的详细分析:
根据《辞海》的解释,“适当”之义引申自《后汉书·荀爽传》:“截趾适履”,即达到一定标准符合妥当性目的即可称之为适当。这一定义强调了“适当”作为一种符合特定标准或目的的行为或状态。
在美国宪法中,“适当”一词经常出现在《必要和适当》条款中,该条款规定国会的权力必须是“必要且适当的”。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件中对“适当”一词进行了解释,认为它对国会隐含权力施加了外部的主权限制。例如,在Printz案中,法院认为适当”的要求保护州的特权,应从“管辖权”的角度来理解,即“适当的法规是在相关政府行为者的特殊管辖权或责任范围内”。
在国际法中,“适当”一词用于界定应采取的具体行为,特别是在防灾、减灾和备灾措施中。使用“适当”一词是为了指出所要求的行为不是任何一般措施,而是专门和具体的措施。这表明“适当”在国际法中具有相对性和成效导向的特点。
在英国《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中,“适当程序”一词被用来描述企业必须实施的有效内部控制措施,以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法院将客观判断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具备“适当程序”,并根据其意图解释“适当”,以符合议会的意图。
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联邦教育资金分配问题时,认为“适当”一词具有高度的模糊性缺乏足够的清晰度来形成明确的标准。因此,各州在使用联邦教育资金时应遵循这一原则。
尽管“适当”一词在法律文献中有广泛的使用,但它仍具有争议性,可能被解释为一种立法判断或法院审查法律是否适当的行为。
“适当”一词在法律领域中具有多重含义和应用,其具体定义和使用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背景和下文。
“适当”与其他近义词(如“合适”、“恰当”)在使用上有以下区别:
“恰当”则强调遵循既定标准或规范,更关注根据社会或正式规范的正确性。例如,穿正式西装可能被视为婚礼的恰当着装。
用法上的差异:
“恰当”主要用作形容词,描述根据正式或社交规则的正确或适合。
适用范围的不同:
“恰当”多用于遣词造句,处理事情等场合。
语意强度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