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这个人迹罕见的地方,风景优美,自然环境保护得十分完好。
2.虽然这尊雕像已经矗立在这里上百年了,但它依旧完好如初。
1. 完美。
引
1. 先生生六七年,端序则见,长而愈骞,涵而揉之,内外完好。
唐
《贞曜先生墓志铭》
韩愈
2. 其为人长弟完好,生而父兄称之,殁而所与游者思之。
清
《崔景
张惠言
2. 完整,没有残缺、损坏。
引
1. 蜀人苏轼来守高密,得旧纸本于民间,比今所见犹为完好。
宋
《书琅琊篆后》
苏轼
2. 此箱完好手未触,兽锦囊包须韫椟。
明
《宣德窑脂粉箱歌为莱阳姜仲子赋》
杨焯
3. 〔兴济镇〕有弘治十二年碑,至今完好。
清
《寒秀草堂笔记·宾退杂识》
姚衡
4. 近年杭州抱经堂朱氏书肆觅得旧版,重印行世,字画完好无缺。
《看云随笔·桑下丛谈》
周作人
3. 用于动词后,表示完成或达到完善的地步。
引
1. 众方凝视,忽奇震如爆竹,惊怖回顾,则室中已陈设完好,酒满尊,菜满盂,几案排列。
清
《夜雨秋灯录·一声雷》
宣鼎
2. 这里有一座桥昨天炸坏,还不曾修理完好。
《木棉花》
杨朔
“完好”一词在中文中主要表示事物的状态是完整无缺的,没有残缺或损坏。它常用于形容物品、建筑、文件等保持良好状态,如“完好无损”、“完好如新”等表达方式。此外,“完好”也可作为动词使用,表示完成或达到完善的地步。
在古代文中,“完好”一词也广泛使用,例如唐代韩愈的《贞曜先生墓志铭》中提到“内外完好”,宋代苏轼的《书琅琊篆后》中描述旧纸本“比今所见犹为完好”。这例子进一步说明了“完好”一词在古代汉语中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
总结来说,完好”指的是事物保持完整、无缺损的状态,无论是物品、建筑还是其他事物,都可以用“完好”来形容其状态良好,未受损坏。
搜索结果并没有直接关于“完好”一词在不同朝代使用频率和语境变化的具体信息。然而,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一些间接证据,该证据提到了“完美”一词在宋代、明代的使用情况,以及其在不同语境下的具体应用,“完备”、“圆满”、“完好”、“完备”、“完满”、“完整”和“完美无瑕”。这表明在宋代和明代,“完好”一词可能被用来描述事物的完美无瑕或完好无的状态。
然而,要全面回答问题,我们需要更多直接关于“完好”一词在不同朝使用频率和语境变化的信息。目前的搜索结果没有提供足够的数据来详细分析这一变化。因此,基于现有信息,我们只能推测“完好”一词在宋代和明代可能有类似的用法,但具体的变化和频率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证据来支持。
“完好”作为动词使的历史背景和具体例子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首先,从词源和语法演变的角度来看,“完好”一词在现代汉语中主要用作形容词,表示事的状态,如“完好无损”、“完好如初”。然而,在某些古籍和文献中,“完好”也可以用作动词,表示完成或达到完善的地步。
例如,在清代宣鼎的《夜雨秋灯录·一声雷》中有这样的描述:“众方凝视,忽奇震如爆竹,惊怖回顾,则室中已陈完好,酒满尊,菜满盂,几案排列。” 这里的“完好”作为动词使用,表示事情已经完成并达到了完善的程度。
此外,在杨朔的《木棉花》中也有类似的用法:“这里有一座桥昨天炸坏,还不曾修理完好。” 这里的“修理完好”同样体现了“完好”作为动词的用法,表示修复工作已经完成。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完”和“好”在现代汉语中是典型的完结体标记,用于动词后形成“V完”、“V好”这样的述补结构。这种结构表示动作的结束或完成,并且在句法和语义上表现出明显的非对称性特征。
在现代汉语中,“完好”与其他类似词汇(如“完整”、“完美”)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这些词汇虽然都表达了某种“没有残缺或损坏”的状态,但各自侧重点不。
“完好”主要强调的是事物没有损坏、没有残缺,侧重于“好”,即事物的状良好。例如,一件纪念品经过二十多年仍然完好无损,说明它没有受到任何损坏或磨损。
相比之下,“完美”则侧重于“美”,强调事物完备且符合理想标准,通常用于描述技巧、艺术、设计等方面。例如,一位女杂技演员的精湛技艺达到了十分完美的程度,意味着她的表演不仅完整,而且达到了极高的艺术水平。
“完整”则更侧重于事物的所有部分都存在且齐全,强调的是数量上的全面性。例如,一个完整的句子包含了主语、谓语和宾语等所有必要成分。
此外,“完备”也常与“完美”混淆,但它更侧重于齐备,即所有必要的部分都已具备。例如,大学图书馆收藏的报刊资料相当完备,意味着所需的所有资料都已经齐全。
总结来说,“完好”、“完美”、“完整”和“完备”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但它们各自重的方面有所不同。
在法律或专业领域中,“完好”一词的应用和解释主要体现在商品交易、法律完备性以及法律执行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商品完好的标准是商品本身完好无损,即商品及其包装、装潢等全都完好,没有任何开拆或者商品本身完好且附属于商品的标识、标牌等也保持完好。这意味着只要商品没有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均属于商品完好。
在法律完备性方面,完备的法律体系指的是对可能的事件事前都有所规定,而完美的法律则不仅在事有所规定,而且事后的执行收益超过成本。这表明完备性强调的是法律的全面性和细致性,而完美性则进一步要求法律在执行中的效益最大化。
此外,在法律执行方面,法律完备性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任何主体的行为都可以根据法律义务进行分类和定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框架来解决。这强调了法律完备性在确保法律决策和法决定的完备性方面的重要性。
从心理学角度解释人们对“完好”状态的追求和重视,可以从多个理论和研究中找到依据。首先,根据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理论,追求完美是一种本能,当人们强烈渴望完美时,会将自我期望推向极端,导致心理压力过大。这种追求完美的心态可能源于对自我价值和成就的强烈需求。
皮尔兹的格式理论指出,所有未完成的条件(不完整的格式)构成了人类,人们倾向于追求完整性和完美,任何偏离这一格式的行为都会被视为有害。这种对完整的追求反映了人类对稳定和安全的基本需求。
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也提到,人行为是通过经验学习绩效标准,并通过自我调节来实现这些标准的。如果行为与标准一致,人们会对其表现持积极评价;然而,过于严格和极端的自我评价标准会导致抑郁、挫败感和无价值感。这表明,社会环境和个人经历在形成完美主义倾向中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罗杰斯等人的人本主义理论认为,人类天生具有重要且充满活力的动机,他们有强烈的倾向去发展和传播所有潜力和能力。这种内在的动机驱使人们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和更完美的状态。
理性情感理论则将完美主义定义为一种非理性信念,认为接受认为人应该完全值得、聪明,并在所有事情上领先于他人的信念是导致心理苦的原因之一。这种非理性的信念可能导致过度追求完美而忽视生活中的其他方面,从而影响个人的幸福感。
Adler的观点进一步强调了追求完美是最为纯净和最为本质的动机之一。成就动机的核心是一种追求高标准的倾向,这与完美主义之间存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因此,完美主义不仅是一种思维方式,也是一种稳定的追求高标准的人格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