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面对歹徒持刀劫持,他面无惧色,沉着地思考应对的办法。
2.歹徒劫持着人质企图逃脱,还好被冲上来的警官制服了。
1. 亦作“刦持”。要挟;挟持。
引
1. 司直萧望之劾奏:“广汉摧辱大臣,欲以劫持奉公。”
《汉书·赵广汉传》
2. 或有劫持宰相瑕疵,而获酬谢,或有𬤎聒时人视听,求见发遣。
北齐
《颜氏家训·省事》
颜之推
3. 居正,申商之余习也,尚能以法劫持天下,器满而骄,群少激之,虎负不可下,鱼烂不复顾,寒暑移易,日月亏蔽。
明
《戒庵老人漫笔·凤洲阁臣小断》
李诩
4. 此事能任得其人,则速弭山右之乱,次抚关中之师,危局尚可支拄。且以查办为名,更不致为众议所劫持。
《辛亥革命·武昌起义清方档案·清吏条陈》
5. 崇祯叫大家起来,又戒他们不要受黄道周和刘宗周二人劫持,同他们一样目无君父,诽谤朝廷。
《李自成》第二卷第三二章
姚雪垠
“劫持”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多种含义。根据我搜索到的资料劫持通常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控制他人或物品,使其按照施害者的意愿行动。这种行为通常是非法的,违背了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
基本定义:劫持是指用武力或欺骗手段控制他人,强行占有或控制他人的行动、思想或财物。劫持的对象可以是人、物品、思想等。
历史与起源:劫持一词最早用于描述武力劫持,后扩展到其他领域。在古代战争中,劫持常用于捕获敌方将领或重要人物,以达到控制敌方军队的目的。
现代应用:劫持可以用于描述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况,如劫持人质、劫持航班、劫持电视台等。此外,劫持也可以用于比喻性的语境,如劫持他人的思想、劫持会议的议程等。
法律定义:国际法庭将劫持定义为一种情况,即一个人扣押或拘留并威胁要杀死、伤害或继续拘留另一个人,以迫使第三方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作为释放该人的条件。这行为如果没有强迫第三者满足自己非法要求的目的,就不能构成劫持人质罪。
心理后果:劫持事件可能导致短期后果,如抑郁、恐、注意力和睡眠障碍、内疚感、闪回和社交退缩。这些心理反应可能发展为长期精神疾病,如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劫持与绑架的区别:劫持通常发生在警方已知受害者藏身之处,而绑架则通常由施害者独自知道受害者位置。劫持是计划的,而绑架是有预谋的,目的是达到特定目标,如释放囚犯、勒索赎金或展示政治立场。
其他相关概念:劫持还涉及到一些相的法律概念,例如绑架罪、劫持航空器罪等。这些罪行通常涉及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来控制交通工具或人质。
“劫持”是一个涉及暴力、威胁和控制的复杂行为,不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和分类,而且在心理和社会层面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劫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定义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劫持行为的分类、适用范围以及刑罚规定上。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在苏联,抢劫分为无加重情节的抢劫(即无暴力)和有加重情节的抢劫(即有不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刑罚包括最高15年的监禁。
劫持的定义:
在国际层面上,《国际反劫持公约》(1979年对劫持的定义进行了规定,强调了劫持行为对个人自由的暴力攻击性质。
空中劫持:
这些公约对空中劫持的范围、罪行的构成及惩处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各国应将此类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起诉的原则。
抢劫与盗窃的区别:
综上所述劫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定义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劫持行为的分类、适用范围以及刑罚规定上。
劫持事件对受害者和目击者产生的长期心理后果是深远且复杂的。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受害者可能会经历反复出现的恐怖闪回或噩梦、对与事相关的场景的回避、易怒、情绪麻木、注意力难以集中、与亲友疏远、身体焦虑症状以及饮食和睡眠问题。这些症状在被他人故意触发时似乎更严重,如劫或强奸。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对劫持者产生情感依附,即使在获释后可能影响其日常生活。这一综合征对受害者造成认知、情感和社会影响,包括混乱、模糊记忆、妄想、反复闪回、情感麻木、恐惧、无助感、希望破灭、抑郁、依感等。
恐惧和焦虑:受害者可能会感到恐惧、过度警觉、内疚、愤怒和孤立。他们可能表现出易怒、失去动力、冷漠、慢性疲劳和闪回等常见情绪和身体反应。此外,受害者可能会担心重复事件的发生,生在持续的恐惧中。
社会行为和心理健康的影响:抢劫犯罪对受害者的影响不仅限于心理创伤,还包括社会行为和心理健康变化。受害者可能会出现社交回避、自我价值感下降等问题。
家庭社区的支持:受害者需要家庭、朋友、同事、专业咨询和受害者支持团体的支持来应对这些长期的心理影响。这些支持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劫持事件对受害者和目击者产生的长期心理后果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创伤后应激障碍、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恐惧和焦虑社会行为和心理健康的变化。
劫持与绑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尽管它们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混淆或联系在一起。以下是它们的具体区别以及一些案例说明:
劫持:则是指通过暴力手段控制交通工具(如飞机、汽车、船只等),使其用于犯罪分子的目的。劫持可以发生在任何地方,但不涉及直接的人质交易。
目的:
架的主要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而劫持则可能是为了政治或经济利益。
行为方式:
在一起绑架案件中,被告人赵某与同伙公然带走被害人唐某,并通过第三方向其亲属勒索钱财。这种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即挟持人质并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来勒索财物。
劫持案例:
劫持航空器罪的国际法律框架主要由三个国际公约构成,分别是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这些公约共构成了国际社会对劫持航空器犯罪的法律基础。
《东京公约》首次对劫持航空器的问题予以了正式确认,并为后来制定制止劫持航空器犯罪的规则奠定了基础。该公约定,航空器登记国对航空器内犯罪有管辖权,机长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缔约国应协助合法机长制止犯罪。
《海牙公约》明确规定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是国际犯罪,并对劫持航空器罪进行了界定。该公约确立了普遍管辖权原则,要求各缔约国将空中劫持罪视为可引渡的罪行,如不引渡,应交主管部门起诉。此外,《海牙公约》还规定了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在概念上进行了重大发展,将空中劫持罪的概念扩大到包括一切破坏、损坏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不仅限于飞行中的航空器,也包括使用中的航空器,以及对航行设备的犯罪行为。该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方式范围,强调了对飞行中的航空内的人从事暴力,或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或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破坏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危及飞行安全的装置物,破坏航行设备,以及传达虚假情报,从而使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根据上述三个公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非法劫持或准备实施非法劫飞行中或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2.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以暴力或暴力胁迫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3.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或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或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航空器内放置破坏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危及飞行安全的装置物,或破坏航行设备,以及传达虚假情报,从而使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关于劫持航空器的刑事管辖权,不仅要依据国内法的规定,还必须遵循所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均确立了普遍管辖权原则,要求各缔约国对公约规定的罪犯或起诉或引渡。这意味着,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具有管辖权。
劫持事件的历史案例包括飞机劫持和银抢劫等。飞机劫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29年,而现代飞机劫持事件则包括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袭击,这是历史上最致命的飞机劫持事件,导致近3000人死亡,超过6000人受伤。此外,1971年全球首例飞机劫持案,即D.B.库珀的事件,展示了当时航空安全系统的漏洞,包括安检和人员登记的不足,但同时也赞扬了机组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临危不乱的应对能力。
银行抢劫也是历史上著名的犯罪活动之一。例如,19世纪60年代美国第一次成功的白天银行抢劫案,以及不同年代的银行抢劫案例,如19世纪80年代的“圣阿班袭击”、20世纪80年代的“杰克·杨帮派”、20世纪90年代的“爱尔兰小偷”等。这些案件展示了银行抢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它们对害者和目击者造成的深远影响。
这些历史案例对现代劫持行为有重要的启示。首,它们强调了安全系统的完善和人员的专业培训的重要性。例如,库珀的劫机行为暴露了当时航空安全系统的漏洞,但同时也赞扬了机组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临危不乱的应对能力。其次,这些案例提醒我们重视法律制裁和政府及立法机构为应对劫持问题而采取的行动。绑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还涉及到人权侵犯、家庭破裂和经济压力等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解决。
总之,历史上的劫持事件展示了犯罪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警方和犯罪分子之间的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