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他不得不服罪。
2.这些窃贼最后不得不向警察坦白服罪。
1. 承认罪责。
引
1. 则虽隐窜逃亡之,由不足以免也,故莫不服罪而请。
《荀子·君子》
2. 于是燕王旦乃恐惧服罪,叩头谢过。
《史记·三王世家》
3. 人立而拱,非禽兽之事;革而从人,且服罪也。
唐
《贺徐州张仆射白兔书》
韩愈
4. 公子看见众喽啰中,陈名亦在其内,叫出问道:“昨夜来盗马的就是你么?”陈名叩头服罪。
《警世通言·赵太祖千里送京娘》
5. 注视着那个胖大的护士,我脸上定不是一种怡悦的表情,而她却服罪的看我一笑。
《寄小读者》十八
冰心
“服罪”在汉语中主要有两种含义:
认罪服法:这是指犯罪者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认罪,并接受法律的制裁。这种情况下,犯罪者承认自己的罪行,服从法律的判决,通常是在法庭上表愿意接受惩罚。例如,在法律术语中,“认罪服法”或“认罪伏法”都表示犯罪者承认罪行并接受法律的惩罚。
服刑:这是指被判刑的人在监狱或其他矫正机构中执行判决的过程。服刑期间,罪犯要遵守监狱的规定和纪律,接受改造教育,并可能根据表现获得减刑或假释。
需要注意的是,“服罪”与“伏法”在某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例如,“伏法”有时特指被处决,而“服罪”则更强调认罪和接受惩罚的过程。
因此,“服罪”可以理解为犯罪者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承认,并接受法律的制裁或惩罚。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回答关于“服罪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含义和应用”的问题。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回答问题。我搜索到的资料主要讨论了“认罪服法”和“认罪伏法”的区别,但没有提到“伏法”这一术语。因此,无法基于现有资料回答关于“认罪服法与伏法”的细微差别的问题。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服期间罪犯的改造教育内容丰富多样,旨在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罪犯重新认识自我、改正错误行为,并最终回归社会。以下是服刑期间罪犯改造教育的主要内容:
强调认罪悔罪的重要性,帮助罪犯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及其后果。
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
通过时事政治教育,使罪犯了解国家政策和社会动态,增强他们的政治觉悟。
文化教育:
文化教育不仅包括基础文化知识的学习,还涉及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罪犯的就业能力。
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是改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其心理健康。
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教育不仅有助于罪犯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还能提高他们的自立能力。
爱国主义教育:
强调爱国主义精神,激发罪犯的爱国情怀,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个别教育和分类教育:
对刑期较长或失去改造信心的罪犯,采用典型引路法,引导他们从他人改造历中吸取精神动力。
社会帮教:
通过社会帮教活动,帮助罪犯与家庭和社会重新建立联系,增强其回归社会的信心和能力。
出监教育:
对即将出监的罪犯行专门的教育,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社会生活。
思想教育:
服刑期间罪犯的改造教育内容涵盖了法律常识、认罪悔罪公民道德、时事政治、文化、心理健康、劳动职业技术、爱国主义、个别与分类教育、社会帮教、出监教育以及思想教育等多个方面。
根据罪犯的表现进行减刑或假释的评估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下是详细的评估方法:
悔改表现: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是评估减刑或假释的重要依据。悔改表现不仅包括对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还包括思想改造、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等方面的表现。例如,罪犯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缴纳罚金,是否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等都是衡量其悔改表现的具体指标。
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法院应全面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这意味着,法院不仅要关注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还要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公正的裁定。
考核分数: 考核分数虽然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例如,《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未减刑,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但考核期内应当获得考核总月数除以6的表扬个数。
立功表现: 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有立功表现也是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立功表现可以作为减刑或假释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明确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综合断: 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这包括对其劳动改造、监管改造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评估。
检察机关的角色: 检察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优先适用假释。
未成年人的特殊考虑: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适用假释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综合考虑罪犯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服刑表现、身心特点、监管帮教等因素依法从宽掌握。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全面回答服罪对于犯罪者心理和社会适应的长期影响。然而,可以从部分证据中提取一些相关信息来部分回答这个问题。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会经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般的心理反应,导致他们对正常社会生活产生不适应感。
社会适应性: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会失去对自由的向往,害怕年老后被社会淘汰,从而对社会产生负面看法。
刑期对心理状态的影响:
超长刑期的罪犯可能会预见到未来的艰辛,从而对社会产生负面看法。
改造与再社会化:
综上所述,服罪对于犯罪者的心理和社会适应有复杂的长期影响。罪犯在服刑期间会经历心理和行为上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