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这种情况比较特殊,需要进行个别处理。
例句
1.这次野营拉练活动,暴露出个别同学怕吃苦的弱点。
1. 单人;单独。
引
1. 个别的解决,祥子没那么聪明。全盘的清算,他没那个魄力。
《骆驼祥子》十
老舍
2. 小何犹豫了一会,便决定不先进行个别谈。
《新当选的团支书》
茹志鹃
2. 极少数的;少有的。
引
1. 要是哪个组只有个别户报名,我们也不拒绝。
《三里湾》五
赵树理
2. 我要求个别领导人不要急于下结论,不要夹杂任何个人的情绪。
《东方》第三部第十一章
魏巍
3. 宋宝琦身上所反映出来的这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不是极个别的!
《班主任》六
刘心武
“个别”一词在中文中有多种含义,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单个、各个:表示单独的个体或各个部分。例如,“个别谈话”指的是针对特定个人的谈话,“个别辅导”则是指针对特定学生的辅导。
极少数、少有:表示数量非常少的情况或现象。例如,“个别情况”指的是少数的、不常见的特殊情况,“情况极其个别”则强调这情况极为罕见。
此外,“个别”还可以用于哲学范畴中,表示单个的事物或事物的个性,与“一般”相对。在具体语境中,“个别”可以用来描述某些特殊情况或少数人的行为,强调与大多数人不同的特点或特殊性质。
总结来说,“个别”既可以表示单个、各个,也可以表示极少数、少有的情况,具体含义取于上下文。
在哲学中,“个别”具有特定的含义,主要体现在其与“一般”的关系上。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体系,“个别”是指单个事物,即事物的特殊现象和特殊本质。个别事物是首先被认识的对象,因为它们是外在于心灵的实体,每一个外在于心灵的东西都是个别的东西。
个别事物在哲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是认识的起点,而且是理解普遍真理的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个别事物是通过直观认识获得的,这种认识是由特定对象引起的,因此是对该对象的真正认识。个别事物并不是论或证明的终点,而是从普遍真理中引申出的起点。
此外,个别与一般的关系辩证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的一部分、一方面或本质,而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一方面或本质)。这意味着,虽然个别和一般是对立的,但它们又是统一的,互相联结、互相赖。
总结来说,在哲学中,“个别”指的是单个事物及其特殊现象和本质,是认识的起点,并且与普遍真理紧密相关。
在不同学科中,“个别”和“一般”的应用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区别。以下从教育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以及哲学等几个领域进行详细探讨。
在教育学中,“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教学方法和课程设计上。例如,在“4+1”模块化课程体系构建中,课题组强调从岗位能力分开始,将具体的岗位需求归纳为抽象的能力要求,从而实现从个别到一般的转变。这种思路遵循了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即通过个别事物的认识来归纳出一般规律,并以此指导对尚未认识或未深入认识的个别事物的认识。
此外,教育数学的研究也涉及“个别”和“一般”的关系。蟹江幸博指出,“个别”现象群中的特征可以被提取并抽象化,然后应用于现实中,即“实化”。这表明在教育数学中,“个别”和“一般”之间的转换是通过抽象化和具体化的过程来实现的。
在新闻传播学中,个别和一般的辩证关系同样重要。李法宝在其著作中提到,个别是指单个事物的特殊性,而一般是指同类事物中存在的共同性,也就是事物的普遍性。新闻评需要在一般的指导下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将个别当作一般,也不能用一般代替个别。这种观点强调了在新闻评论中既要看到个别和一般的辩证关系又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具体分析。
在历史学中,个别和一般的区别尤为明显。张耕华和董立河指出,历史学中的典型性研究主要属于自然科学的方,而文化科学尤其是历史学则关注个别对象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例如,歌德不可替代李白,秦始皇不可替换汉武帝。历史学家通常关注个别事件或人物的独特性,并通过叙述这些个别对象来揭示其独特的历史价值。
在哲学中,“个别”和“一般”的关系被进一步探讨。列宁认为,个别必须与一般相联结而存在,一般只能存在于个别中。这种观点强调了个别和一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不可分割性。胡塞尔则从本质直观的角度论证了一般化与形式化的区别,认为一般包含在个别之中,是一种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在不同学科中,“个别”和“一般”的应用各有侧重:
在法律语境中,“个别”一词具有多种特殊含义和用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司法审判中,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独特性和特殊情况,对法律进行合理适用,以实现公正和人道主。这种做法有助于追求最适宜、最有效和最公平的刑罚,并促进同等对待和不同情况的不同对待。例如,在法中,个别化构成一种正义和衡平的方法,它赋予法官的判决行为以个体化性质,从而实现“最适宜、最有效同时也是最公平的刑罚的可能”。
法律实施的个别化是保证个案公正实现的关键。立法是一个由个别到抽象的过程,而司法则是将抽象规则应用于具体个案。立法的抽象规则需要通过司法判决及其执行才能趋于结束,从而不断地重新创造自己的过程,从般与抽象走向个别与具体。这表明,每个特定个案都是由特定行为人引发的法律事件,抽象规则可能无法完全适用于个案所表征的具体现实,因此需要个别化用。
在行政法中,“个别事件”一词用于区分行政处分与抽象行政行为。个别事件的对象特定且为具体事实关系,一次性完成。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个别事件通常涉及具体的、特定的事实关系,而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
特别法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上的“个别法”,指的是立法当局为某些功利而引入的违背法的一般规则的法。我国学者理解为,对一般规范加以变通的个别规范,系由于特殊原因,因而表现为一般规范的例外个别规范。特别法就是法律对于特殊地区、特殊人群或特殊事项所制定的法律。
刑法中的个别目的是相对于整体目的而言的,它是在具体规范中针对个别事项规定的,因而具有直接的适用性。这种个别目的栖身于法律规范中,被称为规范目的,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重要作用。
在法律体系中,普遍法与个别法之间存在层级和时间原则的约束。普遍法在某些情况下不会让位于个别法。个别法作为法律的特殊来源,其主动效力或对法律体系的创新力弱于普遍法,而其被动效力或对后续规范的抵抗力强于普遍法。
“个别”在法律语境中不仅指具体的、独特的个案或事件,还涉及法律实施中的个别化适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以及法中的个别目的等多个层面。
在统计学中,“个别”通常用来描述数据分布中的单个数据点或事件。例如,在极端水动力事件的统计分析中,个别事件及其发生概率是研究的重点之一。这种分析方法关注于单个数据点的频率分布,而不是连续的频率分布,这与传统统计学中对连续频率分布的关注有所不同。
此外,在描述数据分布时,我们还可以使用直方图来直观地展示数据的分布情况,直方图可以显数据的频率分布,帮助理解数据的形状和模式。通过这种方式,个别数据点在整体分布中的位置和影响可以被更好地理解。
“个别”一词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从个角度进行探讨,包括语言学、教育学以及哲学等领域。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个别”一词在汉语中的使用可以追溯到古代。在现代汉语学科中,“个别”指的是某一特定的语言现象或语言事实,它属于描写语言学的范畴,专注于对某一时期语言状态进行分析和描述。此外,“个别”一词在英语中也有类似的用法,其源自拉丁文“Individus”,意为不可分,最早用于修饰希腊哲学中的“原子”概念。
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个别教学”是一种古老的教育组织形式,适用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才培养规模和速度受限的时代。例如,在中国商周至隋唐时期的官学和私学、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各类教育以及欧洲中世纪的教和宫廷教育等均采用此制。这种教学形式强调教师在同一时间面向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教学,能够较好地适应学生的个别差异。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班级授课制逐渐取代了个别教学制,并在19世纪后半叶开始普及。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是哲学讨论的重要内容。列宁指出,任何个别都是一般的一部分,而任何一般是通过个别存在的。这种观点强调了个别与一般之间的统一性和相互依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