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

羁押的意思

羁押

拼音jī yā

1.羁押常用意思: 拘留;关押。

词性动词
近义词 拘留 , 拘押 , 关押
反义词 释放 , 开释

例句 1.他被指控谋杀了一名同事,正在羁押候审。
2.审前羁押是各国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一种人身强制措施。

羁押引证解释

1. 拘留;拘押。为防止嫌疑犯逃走或消灭罪证,依法将未判决的人犯关押在规定的监禁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羁押是什么意思

羁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通常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并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活动。

羁押是一种附随于拘留和逮捕的法律状态,而非立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羁押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具有特定性、临时性和预防性特点。例如,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时可延长一个月。

羁押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对人权造成一的侵害或威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谨慎使用,并遵循比例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此外,羁押场所常为看守所或其他指定场所,被羁押者在此期间需严格遵守管理制度。

在中的司法实践中,羁押常被视为一种“必要之恶”,只有在其他替代措施无法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审判的情况下,才会采取羁押措施。然而,由于羁押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羁押的必要性和期限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审查机制。

羁押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有何异同?

羁押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存在显著的异同。以下是对这些差异和相似之处的详细分析:

异同点

  1. 羁押期限
  2. 在中国,刑事拘留通常为三天,最长可达37天。相比之下,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羁押时间通常不超过24小时,这表明中国的羁押时间明显更长。

  3. 羁押使用频率

  4. 在中国,办案机关几乎逢案必拘,特别是依据刑诉法83条第4项和第5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广泛行使事拘留。而在西方国家或地区,基于保释权的规定,非羁押为常态,羁押为例外。

  5. 羁押与逮捕的关系

  6. 在中国,羁押是拘留和逮捕的自然延续,只要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就预示着犯罪嫌疑人、被人必然被羁押。而在西方国家或地区,逮捕和羁押是分开的,逮捕仅仅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法官面前的一种手段,是否羁押由法官审查决定。

  7. 法定理由与司法审查

  8. 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羁押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并且需要经过司法审查。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有证逮捕需要经过司法官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查,而无证逮捕虽然广泛采用,但同样需要快提交司法官进行审查。相比之下,中国的羁押制度没有专门的独立程序,而是作为拘留和逮捕的直接结果。

  9. 语言习惯与概念差异

  10. 不同国家对“羁押”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指“未决拘禁”,即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仅指审判开始前的羁押。这种言习惯上的差异也导致了一些误解。

  11. 立法实践中的区别

  12. 在德国,逮捕是暂时剥夺自的行为,而羁押则需法官签发逮捕令。意大利将当场逮捕和拘留视为临时手段,用于制止犯罪。西班牙、丹麦、比利时和希腊的逮捕和拘留被视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措施。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显示了对羁押理由的严格要求和司法审查的要性。

结论

总体来看,中国在羁押制度上与西方国家存在显著差异。中国的羁押时间较长且使用频率高,而西方国家则强调非羁押为常态,羁押为例外,并且在逮捕后必须经过司法审查才能决定是否继续羁押。

羁押期间被羁押者的权利保护措施具体包括哪些?

羁押期间被羁押者的权利保护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 生命健康权的救济:注重生命健康权的救济,预防和监督生命健康权的侵犯。

  3. 权利保障机制:健全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入所体检、定期体表检查、收押权利义务告知紧急报警等制度。

  4. 会见和通信权: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申请。

  5. 医疗权: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病时得到及时治疗的权。

  6. 申诉权:在押人员有权向上级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对其被拘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7. 物质保障:改善羁押和监管条件,从生活、卫生和医疗等各个方面为被羁押人基本权利的实现创造物质条件。

  8. 人格尊严保护: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仍然享有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虐待。

如何界定羁押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的应用标准?

羁押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的应用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确保人权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这两个概念:

1. 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要求在所有能够达到立法目的之手段中,必须选择对人民之权利侵害最小的方法。这意味着,在有多种替代性措施可以实现相同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那些对个人自由影响较小的措施。例如,在审前羁押制度中,如果存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则不得适用羁押措施。

2.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也称狭义的比例原则)。妥当性原则要求采用的强制措施必须符合其预期目的,并且目的本身应当具有合法性和确定性。必要性原则强调在有多个相同有效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要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均衡性原则则要求行为者挑选有助于正当目的实现的必要手段,并且该段造成的损害同其所促进的利益应当成比例。

3. 具体应用标准

  • 妥当性原则:审前羁押制度的目的应当限定在为确保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到庭、保障侦查机关合法地进行犯罪事实之侦查的范围内。
  • 必要性原则:在有几种替代性措施均可以达到同一目的的情况下,要求选择适用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以羁押为例外,从而对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造成的权利损害降至最低。
  • 均衡性原则:适用羁押措施时,应当衡量羁押措施与罪犯所犯罪行轻重,确保羁押的幅度、期限控制在与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科处的刑罚相适应的范围内。

4. 审查机制

为了确保羁押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建立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这包括在逮捕阶段和捕后阶段进行全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以确保羁押措施的适用符合法定目的,并以达到法定目的为限度。例,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全面审查各种逮捕类型的羁押必要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5. 实践中的挑战与改进

尽管比例原则在理论上得到了广泛认同,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具体规定既有符合比例原则的内容,也有与比例原则相违背之处。因此,需要进一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将比例原则内化为司法人员解释羁押措施条件、决定羁押和非羁押措施时的内在逻辑,并形成用比例原则检验羁押措施适用的行动自觉。

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有效的替代羁押措施?

在刑诉讼中,替代羁押措施是指在不采取羁押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出庭和遵守法律义务。这些措施旨在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同时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人权的保护。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替代羁押措施:

  1. 取保候审:这是最常见的替代施之一,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一定的担保金或保证人,以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不会逃逸或干扰司法程序。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等。

  2. 监视居住:这是一种非羁押措施,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指定的住所内居住,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行踪。监视居住适用于那些有固定住所且没有逃跑风的人。

  3. 电子监控:利用电子设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以确保其遵守法院的命令和规定。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有较高风险逃跑或干扰司法程序的人。

  4. 保释官监督:由专门的保释官负责监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确保其遵守法院的条件和规定。

  5. 社区服务: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社区内从事无偿劳动,以弥补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社区服务不仅有助于减少监狱拥挤,还能促进犯罪者的社会融入和康复。

  6. 罚款和赔偿: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判处罚款或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这些措施适用于那些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7. 缓刑:对于低风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即在一定期限内不执行监禁,但需遵一系列条件,如定期报告、接受药物测试等。

  8. 药物和酒精治疗程序:对于因药物或酒精滥用而犯的人,法院可以将其送入专门的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9. 帮教基地和观护教育:通过建立帮教基地和强化观护教育,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羁押期限延长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羁押期限延长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 一般情况下的羁押期限
  2.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3. 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

  4.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5.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6.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7.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罚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8. 具体程序

  9. 公安机关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10. 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大复杂案件以及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需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
  11. 对于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若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需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12.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

  13.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检察院批准,但需报检察院备案。
  14. 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自查清身份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