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在茫茫宇宙里,地球只不过是一颗普通的行星。
2.这是精密仪器,维修时可不能用普通零件滥竽充数。
1. 平常的;一般的。
引
1. 共中头等、二等两种人参,现在商人出价,与以前售价相同。但上等普通参、普通参、次参之价,均比以前售价低。
清
《奏售参银两已解交江南藩库折》
曹𫖯
2. 左手边的桌角上有一个带绿灯罩的台灯,那灯泡是横着装的,在上海那是极普通的台灯。
《回忆鲁迅先生》
萧红
3. 若用“吃苦耐劳”等普通字样,是不足以说明潘永福同志这种生活风度的。
《实干家潘永福》
赵树理
2. 犹普遍。
引
1. 在府城里叫了一班戏子,把那些远来的客人合本地城里关外的绅衿铺户以至坊边左右这些乡邻普通一请,一连儿热闹了三天。
《儿女英雄传》第十五回
“普通”一词在汉语中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指平常、一般的状态或水平。它表示没有特别之处,通常用于描述事物的普遍性、平凡性,以及人的普通、一般状态。例如,普通人”、“普通科学课程”等都用来形容那些不突出、不特别的事物或人。
“普通”也可以表一种普遍接受的行为或想法,如日常行为。在不同的语境下,“普通”可以指按照既定秩序进行的活动,或者表示一种常见的品质。此外,“普通”还可以用于描述等级、品质或能力不高的事物。
从哲学角度来看,“普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取决于个人经验和文化背景,不是绝对的。它体现了社会的共同认知,反映了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在语言学上,“普通话”的“普通”指的是“普遍通行”的意思,而不是“普普通通”意思。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总之,“普通”一词在中文中广泛使用,涵盖了从行为、制度到物品、服务等多个方面,反映了日常生活中常态和普遍性。
普通一词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含义和用存在显著差异,这反映了语言的多样性和文化的丰富性。在匈牙利语语法分析中,“普通”概念被描述为自然界中常见的规律,但其时空表现通常是不连续的。这表明在某些语言环境中,“普通”可能具有更抽象或泛指的含义。
在社会学和文化研究领域,“普通”与“正常”概念紧密相连,反映了人们对于“大多数人所做之事”和“通常的生活方式”的认同。这种认同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可能有所不同,但普遍被视为文化中的核心标准。然而,由于“普通”概念的模糊性,它在特定时间和背景下的意义需要通文化协商、个人解释和实践来构建和协商。
语言学研究指出,即使在全球华圈内,各地汉语仍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反映了地理、历史和风土人情的不同。这表明“普通”一词在不同地区和文化背景下的含义可能有所不同,即使在球范围内共享相同的词汇。
新闻报道中,“普通”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没有殊身份或才能的人,二是强调“普通”与“特殊”之间的差异。这反映了在不同语境下,“普通”一词可能具有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含义。
英汉文化对比研究指出,英汉文化差异导致词汇空缺现象、语义联想差异、语义错位和语用含义差异。这表明在翻译过程中,“普通”一词的含义可能需要根据上下文及习惯搭配来确定,以反映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语义和语用含义。
日本人权专栏指出,“普通”一词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可能有不同的含义,甚至可能被视为一种可变的符号,用于传达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价观。这强调了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普通”一词的含义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境来理解和解释。
圣经研究协会主席David Cooper博士强调,在没有上下文或相关段落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每个词的普通含义,除非上下文表明有他含义。这表明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普通”一词的含义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文化、历史背景和上下文来理解和解释。
普通话作为中国主要方言家族的代名词,在西方已是一个确立的语义术语。然而,普通话和国语在词汇上存在差异,这反映了不同地区和文化背景下的语言差异。
“普通”一词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含义和使用存在显著差异,这反映了语言的多样性和文化的丰富性。
在哲学上,普通与特别、卓越等概念的界定和区分涉及多个层面,包括个人能力、社会角色、智慧等级以及抽象与具体的区分。
尼采认为卓越是个人自身能力的体现,超越道德约束,是个人追求的目标。这种观点强调了个体在追求卓越时的内在动力和决心,并指出卓越意味着达到一种自我超越的状态。然而,卓越的概念也与竞争密切相关,强调自我和他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从阿拉伯哲学的角度来看,普通人被定义为没有超众之处、不精通任何技艺的人,而“特殊人”则具备某种政治才能或技艺,并以此成就某种政治才能。这表明在某些文化或社会背景下,卓越与普通人的分主要基于其在特定领域的能力和成就。
西塞罗对智慧的分类进一步细化了普通特别的概念。他将智慧分为普遍智慧、普通智慧、初等智慧、中等智慧、通俗智慧和卓越智慧,这些分类反映了从基础知识到卓越理解的不同层次。这种分类方法不仅涵盖了智慧的不同等级,还体现了智慧在不同情境下的应用和价值。
柏拉图则从更抽象的角度探讨了普遍与特殊的区分。他认为哲学研究的是抽象、先验和普遍的概念,而特殊、经验、后验则属于普通人的实践知识。柏拉图的观点强调了理念作为自然界对象的永恒类型,是知识的原则,而这些理念是超越经验的。
哥德尔对概念的“一般”与“特殊”之分也有深入思考。他认为通用的概念不仅包含共同标记,还应表明其能分裂并进一步特化的途径,而特殊则源于事物之间的差异原因。这种观点揭示了事物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内在联系。
普通与特别、卓越等概念在哲学上的界定和区分涉及个体能力、社会角色、智慧等级以及抽象与具体的区分。
普通话作为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其历史发展和语言特征具有深远的意义。从历史角度来看,普通话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早在春秋时期,汉民族的共同语称为“雅言”,主要使用于黄河流域,孔子在讲学时也使用雅言。到了汉代,这种共同语被称为“通语”。在明清时期,它被称为“官话”,而辛亥革命后则称为“国语”。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将其定名为“普通话”。
普通话的语言特征主要体现在语音、词汇和语法三个方面。在语音方面,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具有明显的平仄节奏感,辅音多出现在音节开头或结尾。在词汇方面,普通话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主要吸收了北方话中的通词汇,但并非所有北方方言中的词汇都能进入普通话。在语法方面,普通话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语序和虚词表达意义,句式灵活多样。
普通话不仅是汉民族的共同语,也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载体。它承载着中央王朝的伦理秩序和礼乐教化,对于各民族的交流交融、团结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普通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经历了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自由与自我实现:现代社会的人们更加注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不再盲目遵循传统。他们追求自己的兴趣和梦想,不再被社会的期望所束缚。这种变化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个人的自我意识、社会的参与以及对个人价值的追求。
精神追求与内心平静:过去,人们更注重物质的追求,如财富、地位和权力,但现在,人们开始更加重视精神的满足和内心的平静。这种转变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对社会责的承担以及对传统文化的重新认识。
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现代社会的人们开始更加关注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他们意识到个人的行为和选择对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开始更加注重自己的行为和选择,以确保它们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多元文化与开放态度:现代社会的人们开始接触和欣赏其他文化,这有助于促进多元文化的交流和理解。他们对全球化持开放态度,并对科技和创新持乐观态度。
环境责任感:现代社会的人们对环境问题有责任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善社会的状况。他们开始更加重视健康和福祉,并对社会正义和公平有追求。
教育与文化追求:现代社会的人们对教育和文化有追求,希望通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来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
社会包容性和多样性:现社会的人们重视社会包容性和多样性,支持社会变革和创新,并对社会福利和援助有需求。
庭与社区关系:尽管现代社会的人们更加注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但他们仍然重视家庭和社区关系。他们选择与家人一起生活,共同参各种活动,享受家庭的温暖。
总的来说,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在追求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精神追求、多元文化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价值观。
在法律和社会政策中,“普通”一词的应用及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法律解释中,普通含义原则是一个核心概念。法官通常会首先考虑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并将其解释为普通读者或国会成员所理解的含义。这种解释方法强调了法律用语应遵循其在日常语言中的普遍含义,而非法律术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1883年的《关税法》中,最高法院通过字典定义和考虑民众的日常语言,确定了西红柿在法律上属于蔬菜而非水果。
普通法是指那些随着时间推移逐渐累积形成的大量法院判决,法官们援引先前判决以裁决当前纠纷,并为未来的争端设立规则。通法在没有适用法律或现有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法官在解决争议时创造的法律。这种法律形式不仅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如沉默权和罪推定权,还确立了如何解释立法以维护人权的原则。
普通用语在立法分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尽管法律体系追求稳定性和一致性,但立法、合同和政策中的模糊性往往导致法院在处理新案件时难以确定其与先前裁决的关系。因此,法定文本的解释变得至关重要,以确保法律的内部一致性和与其他先前立法的兼容性。
普通含义被视为一种法律虚构,有助于理解语言解释在推动法律进程中的功能和目的。然而,普通含义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它依赖于对中立性、稳定性和共通性的假设,而这些假设可能并不总是成立。
在国际法中,普通含义原则同样适用。例如,在解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6条时,各国有责任根据普通含义解释生命权的具体含义类似地,在解释《欧洲共同体条约》(ECT)第45条第1款时,普通含义原则也被用来确定各缔约方如何暂时适用条约条款。
在教会法中,“普通”一词也有特定的定义和应用。例如,1983年《会法典》中对“普通”的定义区分了享受普通治理权的人与仅拥有“普通”头衔的人,并指出只有当法律明确授予特定职务者“普通”头衔时,他们才能享有这一头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