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作为雇主,你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例句
1.义工本着助人的热情,从事义务服务的工作。
1. 与“權利”相对。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引
1. 若夫应兵点籍,则凡有国之世,视为义务。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
康有为
2. 不要报酬的。
引
“义务”一词在中文中有多重含义,主要指依照身份、地位或职业,由命令或习俗责成的工作、行为、服务或职务;也可以指在道德或伦理上的一般强制的应尽责任,不求报酬的行为,如义务劳动。此外,义务还可以表示不要报酬的意思,例如义务演出。
在法律和道德语境中,义务通常指个人因法律、习俗或合同而必须履行的责任或行为。它包括但不限于承诺、合同、誓言、法律规定的义务等。义务可以是法律上的责任,如纳税、服兵役等,也可以是道德上的责任,如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等。
义务与权利相对,权利是指个体依据法律享有的利益或自由,而义务则是个体在法律框架内必须履行的责任或行为。义务的存在是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的基础,缺乏义务的意识,权利的行使将无从谈起。
总之,“义务”涵盖了从个人责任到法律契约的广泛领域,其性质和分类取决于具体情境和法律框架。
在不文化中,义务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自文化的价值观、法律体系和社会结构。例如,在波兰语中,“义务”通常分为道德和法律社会两个面。道德层面的义务与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相关,而法律社会层面的义务则涉及外部施加的规范和法规。这种区分体现了波兰文化中对个人责任与社会角色的重视。
在古罗马哲学中,西塞罗的“Pflicht”一词发展出了包含关怀、关注、监护等含义,最终形成了一个综合概念,涵盖了法律、道德、习俗和习惯等元素。这反映了古罗马文化中对个人行为与社会关系的深刻理解。
在伊斯兰法中,义务与个人权利同义,但更常见的是“义务”一词,这可能与债务人在创建义务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关。这表明在伊斯兰文化中,义务与个人之间的法律纽带紧密相关。
罗马法中的“obligatio”概念被描述为一种法律约束,迫使我们向他人提供某种东西,或执行或不执行某种行为。这反映了罗马法文化中对法律义务的严格定义和执行。
在西方文化中,义务基础可能被认为是人性、理性或上帝设定的道德义务。这表明西方文化中对义务的理解可能更倾向于内在的道德直觉和宗教信仰。
在道德语境下,“obowiązek”(义务)被理解为“必须做/应该做的事情,是个人决策的结果”,这反映了波兰文化中对个人责任和道德选择的重视。
在法律领域,义务的概念追溯到君士坦丁时代,具体来说是罗马法典《Institutiones》和《Corpus Iuris Civilis》的第一部分,它们将义务定义为:“obligatio est iuris vinculum quo necessitate adstringimur alicuius solvendae rei, secundum nostrae civitatis jura”。这反映了罗马法文化中对法律义务的严格定义和执行。
在古代社会中,义务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表明古代文化中对义务的理解可能更倾向于社会和谐与道德规范的维护。
美国和印度对义务和自由意志的看法存在重要差异,例如,在友谊、忠诚和关怀方面,美国人通常认为它们属于义务范畴,而在涉及权利和正义方面,如杀害他人或偷窃,它们则属于自由意志范畴。这反映了美国和印度文化中对个人责和社会正义的不同理解。
古代印度哲学基于Dharma(道德和法律义务)分析了义务责任之间的基本区别,强调了必须无偏差地履行这些义务。这表明古代印度文化中对个人责任和社会规范的重视。
不同文化对义务的理解反映了各自的价值观、法律体系和社会结构。
法律上的义务具体类型和范围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和理解。我们可以将义务分为以下几类: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做出积极行为的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支付价款和交付标的物;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
刑事义务:
这些义务通常涉及刑事责任,即个人因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而需要承担的责任。
行政义务:
涉及行政责任,即个人或组织因违反行政法规而需承担的责任。
宪法义务:
包括保障他人权利实现的宪法具性义务和维系共同体重任的具体义务类型,如纳税、服兵役、劳动、受教育等。
基于规则的义务:
这些义务是在特定规则或合同下产生的责任。
不可分割义务与担保义务:
担保义务包括财产质押、财产抵押、履约保证金等多种形式,并且可以是当前义务、未来义务和条件义务。
给予义务与执行义务:
执行义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某种行为或完成一项任务的义务。
道德义务:
基于个人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虽然不属于法律义务,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影响。
一般性过失义务:
通过上述分类,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上的务涵盖了从民事到刑事、从合同到宪法的广泛领域,并且每种类型的义务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和执行方式。
在界定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之间的界限时,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首先,根据中的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论文,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的区分在法律实践中是基本的,需要解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独特性。Greenberg和Dworkin提出了不同的观点:Greenberg认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制度以合法方式在法律上产生的道德义务;而Dworkin则认为法律义务是可以在法庭上执行的道德义务。
进一步地,中的文章通过案例分析了立法行为导致的道德义务是否应被视为法律义务。作者认为,这种义务通常不是由法律机构的合法行为直接产生的,因此不应被视为法律义务。这表明,即使立法行为可能使人们产生道德承诺,但这种承诺本身并不构成法律义务。
中的论文探讨了德在《道德哲学导论》中对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分。康德认为,法律义务仅表达行动的必要性,而道德义务则同时将行动定为义务并作为其动机。这意味着法律义务可以基于不同的动机,如尊重、恐惧或倾向,而道德义务则仅基于义务本身或对道德法律的尊重。
中的论文进一步讨论了康德哲学中关于道德与法律义务的分类,特别是内部与外部的区分。康德认为,与法律义务相比,道德义务涉及更广泛的概念,包括内在目标和自我约束。这强调了内在目标和自我约束在道德义务中的重要性。
中的文章讨论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以及法律义务的局限性。Rosen指出,法律义是由法律规定的,通过外部强制力来确保遵守,而道德义务则是由道德立法产生的,应由个人自愿接受。这表明,法律义务必须通过外部强制力来实施,且仅限于外部行动,而道德义务则涉及更广泛的行为准则。
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详细讨论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差异。道德义务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通过互动形成的调整规范,而法律义务则由国家制并颁布。道德义务基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和生活经验积淀,而法律义务则由国家机构规定。道德义务的履行依靠道德观念、信念和舆论维护,没有国家暴力的强制性;而法律义务需要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力量来保证实施。
中的报告讨论了哈特(Hart)对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分。哈特认为,虽然人们有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他们道德上的纳税义务。他区分了法律概念与道德概念,认为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可以声称存在法律义务,但不能声称有相应的道德义务来履行它。
中的书籍探讨了法律义务的道德结构,并通过荒岛上的例子说明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的区别。作者指出,即使在没有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一个人也有道德义务不伤害他人,但这种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是不同的。法律义务是基于规则系统,该系统为人们的基本权利提供保护,而道德义务则涉及更广泛的行为准则。
中的论文讨论了菲尼斯对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三个区别:一是法律义务是不可变的,而道德义务可以根据实践理性的要求进行修改;二法律义务只依赖于法律规范的内容,而道德义务则独立于规范内容;三是法律义务是断然性的,而道德义务是可变的。这表明,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是一种推定的、可改变的道德义务。
中的书籍讨论了法律义务的概念,并将其与道德义务进行了区分。作者认为,法律义务是实践推理的范畴,而道德义务则是实践推理之外的范畴。法律义务具有可变性,其强度取决于法律的内容和可能的违反情况。同时,道德义务通常会受到其他道德义务(例如不谋杀)或道德原则(如为良好政府贡献资金)的影响。
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之间的界限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一它们的来源不同,法律义务来源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而道德义务来源于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生活经验积淀;二是它们的执行方式不同,法律义务需要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力量来保证实施,而道德义务依靠道德观念、信念和舆论来维护;三是它们的范围不同,法律义务主要处理法律关领域,而道德义务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四是它们的可变性不同,法律义务通常是不可变的,而道德义务可以根据实践理性的要求进行修改;
通过教育和社会实践增强个体对义务的认识和履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国家教育体系应重视公民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包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以及个人道德品质的提升。通过道德教育,学生可以内化这些价值观,并将其转化为实际行动。例如,在课堂上结合生活实例,让学生理解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如环境保护等。
引入“authology”原则,强调成人学习者应意识到并承担在职场中的行为责任,确保其学习符合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社会义务。这种方法不关注个人需求,还强调为他人福祉负责的重要性。
教育实践应赋予学生参与识别影响其社区的问题并构建、讨论和决策可能解决方案的权利。这将增强公民的智力自主性,使他们成为社会的主角,能够为自己的生活和社区的未来承担责任。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以获得直接经验,发展实践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这种实践不仅丰富学生的生活体验,还能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动力。
教育和培养策略应包括尊重国家、文化和历史传统,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戏剧化场景和实际活,如热气球游戏,学生可以理解不同观点的差异,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和需求。
品格教育在培养个人责任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对儿童和青少年。通过品格教育,诚实、纪律、同理心和勤奋等价值观被系统地传授并入学校课程。教师和教育者作为榜样,展示如何应用责任。
组织各种社会和公民活动,如讲座、庆祝国家节日、社会营地等,以及与不同社会机构合作参与社会和公民项目,来培养学生的社会价值观。这些活动使学生了解社会的各个方面,认识到社会体系的缺陷,理解自己的需求、角色以及社会和公民权利与职责。
在现代社会中,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对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有着深远的影响。根据,贺教授在其论文《法治: 权利义务平衡之治》中指出,权利义务关系与社会关系的正确走向密切相关,社会关系的和谐意着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和谐,即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种平衡要求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其他人也享有;他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自己也应履行,因为权利和义务紧密相连,无法分离。权利与义务相平衡,才有安定的社会秩序,社会活动和个人的活动才能在良好的秩序下进行,证社会和谐向前发展。
进一步地,中冯建军教授在《学校公共生活中的制度建构》一文中提到,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就负有多少义务。”这表明,在一般的本体论意义上权利和义务必须统一,享有权利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也必须享有权利。因此,权利与义务是现代社会制度内容的基本维度,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现代社会对于所有公民来说,基本权利和义务应该平等地分配。善的制度是能够在所有成员间平等配基本权利的制度。
中毛俊响教授和盛喜博士在《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个人社会义务条款及其当代意义》一文中强调,通过义务机制,框定基于社会共同体利益而履行义务的范围,确保权利在边界内行使,这是社会秩序形成的条件。这就决定义务的设置要以促进社会秩序为出发点,以保障权利为落脚点。因此,脱离社会秩序这一权利实现载体的义务性规定不能视为《宣言》第8V条第1款的法律基础;第二,个人义务不应该被用来压制乃至否定权利,而应当是促进权利的享有,为权利享有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在现代社会中,义务与权利的关系通过平衡和对等的原则,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行为的规范。这种关系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也体现在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公民意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