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

辩护的意思

biàn

辩护

拼音biàn hù

1.辩护常用意思: 为了保护别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合理的,或是错误的程度并非如别人所说的那样严重。

词性动词
近义词 辩解 , 辩白 , 申辩
反义词 批驳 , 反驳 , 驳斥

例句 1.司马迁因为替一位将军辩护,得罪了汉武帝,入狱受了酷刑。

2.辩护常用意思: 法院审判案件时被告人为自己申辩或辩护人为被告人申辩。

词性动词
近义词
例词出庭辩护

例句 1.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他请了一位律师替他辩护。

辩护引证解释

1. 谓能治事管理。

1. 什一行而颂声作矣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

2. 为维护自己或别人的利益而辩解。

1. 古人做过的事,无论什么,今人也都会做出来。而辩护古人,也就是辩护自己。 《华盖集·忽然想到(四)》 鲁迅
2. 我们的太太在客人前极口替她揄扬,辩护,说她自然,豪爽,她自有她真正的美! 《我们太太的客厅》 冰心
3. 反正她活着有嘴替自己辩护,我却不能够从坟里爬出来说话。 《春天里的秋天》十五 巴金

3. 法律用语。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控告的事实所作的申辩和解释。参见“辯護人”。


辩护是什么意思

“辩护”一词在法律语境中主要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这种活动旨在反控诉,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结论。

辩护的基本特征包括对抗性、权利性和防御。对抗性体现在控诉与辩护之间的对立关系中;权利性则表明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防御性则调辩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不公正对待。

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两种形式。自行辩护是指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而委托辩护则是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代为辩护。

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推动诉讼结构的合理化。

辩护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司法程序、律师辩护策略以及社会和文化背景等方面。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美国和中国是两个典型的例子。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其无罪辩护制度更加注重被告的权利保护,法律框架更为完善,有严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保障。例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证据排除规为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相比之下,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其无罪辩护制度依赖于法官的主导作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证据规则相对宽松,导致无罪辩护的效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

在律师辩护策略方面,美国的律师通采取积极的防御策略,通过质疑检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来争取被告的无罪判决。而中国的律师则更多采取保守的策略,注重程序上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而不是积极主动地质疑检方的证据。

此外,各国在强制辩护制度的启动方式上也存在差异。大多数国家的强制辩护制度以依职权指定为主,但在指定规则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指定律师模式的不同,如随机分配或个案匹配。

在国际刑事法中,辩护问题同样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院约中,自卫、精神无能、醉酒、胁迫和必要性、上级服从等辩护(排除刑事责任的依据)的处理方式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在程序性辩护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尤为重视人权保护,认为没有权利救济就没有权利保护。美国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一系列配套的律规则,给予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通过动议或者上诉来启动救济程序。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实体性辩护,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性辩护理应得到同等重视。

总体而言,不同国家在无罪辩护的具体实施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反映了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也体现了文化、经济和社会因素对无罪辩护的影响。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以下对辩护人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解析:

权利

  1. 独立辩护权: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
  2. 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诉讼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与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许可后也可行使此权利。
  3.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向证人或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但需经同意。
  4. 提出辩护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意见。
  5. 出庭通知权:辩护人有权在开前3日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辩护人可在法庭调查阶段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新证人、物,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以及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意见。
  7. 上诉权: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 解除强制措施权: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
  9. 拒绝辩护权: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绝辩护,但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人利用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时,律师有权拒绝。
  10. 代理申诉权:辩护人可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11. 人身权利保护: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义务

  1. 维护合法权益: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遵守看管场所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 遵守法庭规则: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 不得集非法证据: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 不得干扰司法活动: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6. 保密义务:辩护人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7. 正当执业义务:辩护人应恪守职责,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8. 法律援助义务:辩护人应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实践中的问题

尽管法律赋予了辩护人一系列权利,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会见困难、阅卷权受限、调取证权难以保证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

如何评价辩护制度在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和效果?

辩护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显著效果。以下是对护制度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和效果的详细评价:

  1.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制度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通过辩护律师的参与,被告人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辩护观点。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还能防止因法律认知能力不足或人身自由受限而无法有效辩护的情况。

  2. 促进案件真相的发现: 辩护制度有助于增强证据收集的全面性,有利于客观真相的揭示。辩律师通过调查、声称和我搜索到的资料,能够对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决策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这种全面的证据审查机制有助于抑法官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从而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3. 实现程序正义: 辩护制度是实现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它有助于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确保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这种平等的诉讼结构不仅保护了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还对国家权力形成了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而规制国家公权力、保障个人私权利。

  4. 防止错和滥用权力: 辩护制度通过为被告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来辩驳,确保审判不会仅仅依靠检察官我搜索到的资料。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声称和我搜索到的资料来提出异议,以确保资料都得到适当的审议。这种机制有助于防止错判和滥用权力,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提升司法公信力: 辩护制度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这种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不仅使被告感到被尊重,也让法庭获得全面的证据和论据,从而提高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6.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辩护制度不仅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机制,更是维护整个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声称我搜索到的资料来提出异议,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他们不仅仅是为被告辩护,更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7. 推动法治现代化: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和加强社会信任的关键要素,正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探讨。尽管现有刑事辩护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其在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在司法效率和社会稳定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8. 完善辩护制度的必要性: 尽管辩护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例如,律师在行使会见权时仍面临诸多障碍和困难如侦查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等理由拖延或拒绝安排会见,限制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等。这些问题阻碍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应有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律师辩护制,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辩护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案件真相的发现,实现了程序正义,防止了错判和滥用权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还推动了法治现代化。

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的效果对比如何?

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委托辩护的效果对比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下是对这两种辩护方式效果的详细对比:

  1. 主体资格与专业性
  2. 自行辩护:自行辩护的主体是被告人本人,无需他人授权,直接、即时进行辩护。然而,这种方式受限于被告人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可能无法充分利用法律条文和程序规则。
  3. 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则由专业律师代表被告人,具备更广泛的法律资源和调查权限,能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

  4. 资源与信息获取

  5. 自行辩护:自行辩护者可能受限于获取法律资源的能力,难以接触到关键证据或信息。
  6. 委托辩护:律师拥有更广泛的法律资源和调查权限,能调阅卷宗、申请证据、进行法庭质证,为被告人构建坚实的辩护基础。

  7. 辩护策略与效果

  8. 自行辩护:自行辩护者在制定辩护策略时可能显得单一或不够周,难以充分利用法律条文和程序规则。
  9. 委托辩护:律师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多维度的辩护策略,更有可能实现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结果。

  10. 法庭影响力与说服力

  11. 自行辩护:自行辩护者可能因缺乏法庭辩论经验,难以有效表达观点,影响法官和陪审团的判断。
  12. 委托辩护: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庭经验和语言达能力,提高辩护的说服力,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13. 法律程序与规定

  14. 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自我辩护权利,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无需他人授权。
  15. 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他人进行辩护,法律规定同一时间最多可委托两名辩护人,且在不同诉讼阶段可更换辩护人。

  16. 实务建议

  17. 自行辩护:在法庭上自我辩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从是否构成犯罪、主观意图、从犯身份、自首况、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损害结果轻重、被害人谅解、缓刑适用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8. 委托辩护:实务中建议由专业律师进行辩护,以更有效地争取从轻或缓刑。

综上所述,虽然自行辩护是每个被告人固有的权利,但大多数情况下,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被视为更加明智的选择。

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是怎的?

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可以从古罗马时期一直追溯到现代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以下是对这一历史发展的详细描述:

古罗马时期

辩护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在这一时期,刑事诉讼采用弹劾式诉讼模式,被告人享有与原告人进行平等辩论的权利。《十二铜表法》确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的权利,使古罗马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

中世纪

在中世纪,辩护制度受到了压制。宗教裁判所的设立和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盛行剥夺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刑事被告人在这一时期没有真正的辩护权

资产阶级革命后

随着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等口号,辩护制度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1679年,英国通过《人身保护法》,首次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1808年法国通过《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制度进行了更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得刑事辩护系统化、规范化。

现代西方国家或地区

二战后,辩护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中重新肯定了辩护原则,赋予被告人护权。这一时期,辩护制度不仅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中国辩护制度的发展

中国的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清末引进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建立和发展,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完善和改革。具体发展历程如下:

  1. 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是清末从西方引进的。例如,1910年、1912年、1928年和1941年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有关于辩护权的规定。

  2.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第部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辩护制度。

  3. 改革开放后: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扩大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明确了辩护人的诉讼资格和权利义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

当前现状与挑战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维护律师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难等问题仍然存在。

程序主体性理论

程序主体性理论强调被追诉者享有辩护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这一理论为刑事辩护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确保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地位和合法权益。

总结

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从古罗马的萌芽阶段中世纪的压制阶段,再到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恢复和发展阶段。在中国,辩护制度从清末引进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建立和发展,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完善和改革,体现了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