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

庇护的意思

庇护

拼音bì hù

1.庇护常用意思: 包庇;袒护。

词性动词
近义词 保护 , 维持 , 维护 , 呵护 , 包庇 , 袒护 , 偏护 , 回护 , 掩护 , 卵翼 , 蔽护
反义词 揭露 , 揭发 , 检举 , 告发
例词庇护权

例句 1.他既弄出这样的事来,也没人能庇护他了。
2.老师对待学生应该一视同仁,不可偏袒庇护任何一方。

庇护引证解释

1. 犹保护。

1. 周生,贵人也,职为司隶,权势甚盛,吾数蒙庇护。 唐 《南柯太守传》 李公佐
2. 存霸奔太原……见符彦超曰: 愿为山僧,望公庇护。 宋 《与王深甫论五代张宪帖》 欧阳修
3. 无论谁都不能惊醒你,撑一伞松阴庇护你睡。 《死水·也许》诗 闻一多

2. 包庇;袒护。

1. 先帝始欲戮此二人以谢天下,而王安石等曲加庇护。 宋 《缴词头奏状六首·沈起》 苏轼
2. 他既弄出这样事来,先生们庇护他不得了。 《儒林外史》第十三回
3. 全国唾骂一个无耻的彭允彝,而张内阁始终庇护他。 《这一周·五十七》 胡


庇护是什么意思

庇护(bì hù)一词在中文中有多种含义,主要涉及保护、遮蔽和停泊等概念。在法律和政治领域,庇护特指为寻求庇护者提供保护的制度,如政治庇护,允许难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暂时的避难所。

庇护在国际法中通常指的是一个国家对因政治原因遭受他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制度。这种权利是家从其领土主权引申出来的权利,每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对所有人有管辖和保护的权利。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但不仅限于政治,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的人。

庇护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这种权利是从领土主权中派生出来的每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对所有的人都有管辖和保护的权利,而一个被他国追诉或迫害的人一旦进入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就处于所在国属地管辖权的管辖之下。

此外,在日常用语中,庇护常被用作贬义词,指对不法行为的纵容或保护。例如,有人可能会说“他弄出这些事来,谁也庇护不了他”,意味着没有人能够容忍或保护那些做出不当行为的人。

庇护的概念在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发展历程,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到基督教中世纪,再到民族国家产生后的外交实践,庇护制度经历了多变迁和发展。在现代,庇护权与人权保护和难民保护制度的结合赋予了庇护制度新的活力,并继续在国际法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庇护权在国际法中的具体定义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庇护权在国际法中具体定义和适用条件如下:

  1. 定义: 庇护权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他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制度。庇护权是国家从其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国家在本国领土内对所有人有管辖和保护的权利。庇护权包括领土庇护、宗教庇护和外交庇护三种形式,其中只有领土庇护被普遍认可。

  2. 适用条件

  3. 政治避难者:主要针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迫害的人,如政治犯、宗教迫害者等。
  4. 非政治罪行:对于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之人,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之权利。
  5. 国家安全:给予庇护之人不得受到驱逐或强迫遣返,除非国家安全的重大理由。
  6. 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因此庇护权不应排除国家行使主权。

  7. 法律依据

  8. 国际法中的庇护权主要基于国内立法,许多国的宪法中订有庇护条款。
  9. 《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描述了享有庇护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但这一权利有限且有例外情况。
  10. 《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年的附加议定书规定了难民的非驱逐权,即他们不能被强迫返回到一个会遭受迫害的国家或地区

  11. 限制与例外

  12. 国际法禁止向被指控犯有国际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种族灭绝罪)和共同刑事犯罪的人提供庇护。
  13. 在特殊情况下,外交庇护和域外庇护也存在,例如在大使馆和领事馆提供的护。

  14. 欧盟的角色

  15. 欧盟通过创建除难民之外的受益人类别——即受益人 subsidiary protection,扩大了庇护的概念,并确保程序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16. 欧盟宪章第18条保障了庇护权,第19条禁止集体驱,保护个人免于被移往存在严重死刑、酷刑或其他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国家或地区。

历史上庇护制度的发历程及其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有哪些?

庇护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逃亡者会携带羊绒橄榄作为寻求庇护的标志。在罗马帝国晚期,避难权得到了法律支持,允许逃亡者在9天内为自己辩护,以忏悔换取减刑或免刑。这一传统在中世纪英格兰得到延续,并受到基督教体系的影响,成为国王财富与权力的来源。

12世纪亨利二世时期,逃亡者通过真诚叙述和宣誓弃绝获得教堂保护,避难权带上了国际色彩。然而,在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由于教会的神圣和威严不再,受其庇的避难权也被废止。尽管如此,寻求避难这种行为并没有在欧洲和英国销声匿迹,而是随着近代国际法的兴起,逐渐成为国际政治关系的体现。

现代庇护制度始于1951年联合国难民公约的成立,该公约规定了庇护申请人或难民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而有正当理由的恐惧”遭受迫害。在英国,庇护和人权索赔的决定由英国边境机构作出,该机构隶属于内政部。支持英国庇护申请的三项国际法律包括: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庇护资格指令。

二战后,美国的庇护法源于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来源可能对美国法院和执行机构如移民办公室(EOIR)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解释当法规有指导意义。联合国难民署(UNHCR)在二战后成立,旨在保护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并寻求永久解决方案。1951年联合国公约正式定义了“难民”,并设定了难民地位的四大基石因素:正当理由的恐惧、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或政治观点而遭受或可能遭受迫害,以及因这种恐惧而无法或不愿寻求所在国家的保护。

庇护的概念在13世纪就已存在,但在18世纪发生了变化,国际社会二战后开始关注庇护问题,并成立了不同的组织来解决这一问题。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指出,每个人都有权寻求和享受其他国家的避难以逃避迫害,但这种权利不能在因非政治犯罪或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起诉时被行使。

总之,庇护制度的历史演变体现了从古希腊到现代国际法中的精神延续,成为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法中的重要概念。

如何区分庇护权与难民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庇护权与难民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区别主要体现在申请过程、身份状态以及法律地位上。护权通常指的是在抵达一个国家后,因担心迫害而寻求该国提供的保护的权利。根据美国法律,庇护申请人必须在入境口岸或美国境内申请,并在抵达美国一年内提出申请。庇护的申请者可能因冲突、虐待或压迫而无法返回原籍国,因此可能在入境时处于非法状态。

相比之下,难民保护制度则涉及在离开原籍国前就被认定为难民的人。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的正当恐惧而被迫离开其国籍国,且无法或因这种恐惧而不愿寻求该国保护的人。难民通常生活难民营或临时住所多年,许多儿童一生都在难民营度过。

庇护申请人与难民的主要区别在于,前已在美国境内,而后者则居住在其他国家或营地。庇护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或抵达美国后,无论其身份如何,都可以根据第1158(a)(1)条申请庇。庇护的持续时间因个人情况而异,通常在6个月至数年之间。

庇护申请人获得难民地位后,将不再享有庇护住宿,需要自行支付租金或寻求政府援助。美国的庇护许可不会过期,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能会因本情况变化而终止庇护身份。

总之,庇护权与难民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区主要体现在申请过程、身份状态以及法律地位上。庇护权通常指的是在抵达一个国家后,因担心迫害而寻求该国提供的保护的权利,而难民保护制度则涉及在离开原籍国前就被认定为难民的人。

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庇护权如何平衡国家主权与个人人权保护?

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庇护权的平衡涉及国家主权与个人人权保护之间的复杂关系。庇护权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因迫害或严重伤害逃离本国的人们的基本权利。根据《1951年难民公约》,所有符合条件的人有权获得庇护,这是缔约国的国际义务。

然而,庇护权的实施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一些国家担心过度强调庇护权可能会损害自身的安全和稳定,而庇护制度的滥用也是一个值得关的问题。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向来自西巴布亚的非法移民提供庇护权,体现了其国家主权,但同时也需要考虑政治因素和邻国关系的影响。

国际法中的庇护权不仅是一种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人权保护的一部分。庇护权与难民身份不同,前者构成保护机构,后者则指受益于此类保护的个人类别之一。庇护权的历史根源在于国家实践,并且在宪法中也有体现,表明其作为全球法律秩序中基础原则的价值。

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难民享有庇护权、非歧视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而主权国也有责任承担起保护难民的义务。然而,难民问题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压力和挑战使得难民保护与主权国家责任之间存在复杂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为了实现庇护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建议建立合作机制、制定综合政策、加强边境管理和加强社融合等措施。

面对全球难民危机,各国如何实施庇护政策以确保人道主义原则的遵守?

面对全球难民危机,各国实施庇护政策以确保人道主义原则的遵守,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原则:各国在制定庇护政时,必须遵守国际法和人道主义原则。例如,Plan International强调,人道主义行动应遵循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日内瓦公约,确保保护生命和健康,尊重人类尊严。这包括为难民提供安全、基本服务和自立机会,承认难民的尊严和权利。

  2. 全合作与协调:全球难民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消除难民产生的国际根源。发达国家需要提供更多资金、技术和国际合作,切实帮助和支持难民产生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联合国难民署(UNHCR)在处理所有与难民相关的问题上发挥着关键作用,提供支持、增强难民自立能力、提供基本必需品,并保难民能够安全返回原籍国。

  3. 难民身份与权利:各国政府应根据联合国难民署和1951年难民公约定义的难民身份、权利和成员国保护与援助责任,制定庇护政策。这些政策应关注寻求庇护者的保护和权利,包括评估程序、法律援助和融入社区。

  4. 难民安置与融入:各国政府应共同努力帮助最脆弱的人群,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扩大安全和合法的移民渠道,并根据国际义务采取人道主义和同情心。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增加12,000个人道主义名额以应对叙利亚和伊拉克的冲突,但仍有更多工作要做。

  5. 教育与就业机会:为难民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工作机会,鼓励安置,并包括打击种族主义的行动计划。宣言旨在标准化难民情况的应对措施,为难民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工作机会,鼓励安置,并包括打击种族主义的行动计划。

  6. 难民保护系统:美国政府面临巨大挑战,每天寻求庇护者数量远超官方边境口岸处理能力,边境交叉点的地点和方式变化无常,系统常面临瓶颈和拥挤,内部资金不足、忽视和故意破坏导致审理过程混乱。目前有超过130万待决庇护申请,平均案件审理时间长达4.25年,导致有正当理由的庇护者陷入法律困境,被拒绝庇护者面临被驱逐的风险。因此,重建功能系统不需要美国移民法的彻底改革,也不会导致开放边境。即使实施本报告的所有建议,无正当理由的庇者仍将被拒绝并驱逐出境。但政府有责任确保没有人被驱逐到可能遭受迫害的国家或地区。创建和资助灵活、有和安全的庇护系统将减少非法入境和不公正结果,减少财政负担,限制执法资源压力,改善人权。一个没有任意延迟和不一致结果的人道主义保护系统将产生更公平和更快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