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句
1.每位同学都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小明上课时常迟到,破坏了学校的规章制度。
例句
1.关于环保的新规章即将实施,届时会影响到许多环保不达标的企业。
1. 规则章程。
引
1. 院子里,富保和秀梅一边吃饭,一边小声地吵吵着这个缺点那个缺点,还讨论着该订什么制度什么规章。
《春种秋收·一同前进》
康濯
规章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法规、策文件或组织章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成员的行为,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运作。在中国,规章通常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制定。
规章的内容涉及组织管理、工作流程、权利义务、奖惩措施等多个方面,是组织内治理的重要依据。此外,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和精神相抵触,其效力低于这些上位法。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规章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其民主性和科学性,并且在内容上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具体区别和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其他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低于法律。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一部典型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地方性特征。例如,《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就是一部地方性法规。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根据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但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通常涉及国家基本制度和重大事项,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规:主要涉及行政管理的具体事项,如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等。
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地方性的经济、教育等事业以及设定警告、罚款类行政处罚等。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主要涉及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则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力,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
行政法规:对所有机构、个人或团体都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性质的约束力,违反地方性法规的行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章:具有行政性质的约束力,违反规章的行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间存在共享事项,如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等事业,设定警告、罚款类行政处罚等。此外,地方政府规章还具有临时性行政许可的专属立法事项。
确保规章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具体程序和要求。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要求: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筹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确保规章制定计划的科性和合理性。
起草阶段:
起草部门或小组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求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所、中心等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反馈修改形成送审稿。
审查阶段:
如果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但未向社会公布或举行听证会,则可由政府法制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或举行听证会。
决定和公布阶段:
规章制定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解释和备案阶段:
党办校办对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条文结构和用语是否合理规范、征询意见是否全面等。
评估和清理阶段:
规章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分类和命名存在显著的异同。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各国的立法形式和名称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国,法律文件通常被称为“Act”,而在欧盟,则可能使用“Regulation”或“Directive”等不同的名称。此外,英国使用“Statutory Instruments”和“orders”,而澳大利亚则有“code”和“policy statement”等不同的命名方式。
法律文本的结构在不同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个人健康保险保护法》(PHIPA)采用的是“Section, Subsection, 和 Clause”的结构,而法国版则采用“Article, Paragraphes, 和 Alinéas”的结构。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词汇上,还体现在法律文本的层次关系上,如法国的“paragraphe”是“alinéa”的子部分,而卢森堡则相反。
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内,规章的分类和命名往往具有很强的行业性。例如,在植物学中,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CN)和栽培植物命名法规(CPN)分别用于野生植物和栽培植物的命名。这命名规则旨在满足不同类型植物的需求,并确保名称的精确性和稳定性。
管有些国际标准试图统一命名和分类方法,但实际应用中仍存在地方差异。例如,全球医疗器械命名(GMDN)机构开发了国际公认的医疗器械描述符,但各国在执行仍存在差异。此外,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在欧盟成员国之间也存在执行上的不一致性。
标准化名称和非标准化名称在不同行业中也有所不同。例如,经过标准化的名称可能被称为标准名”,而未经过标准化的名称则可能被称为“俗名”或“别名”。这些名称在不同行业中的使用和理解也有所不同,因此很难统一。
规章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和位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高于一切其他法律法规。法律的效力高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这些规章需要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规章同法律法规一起是依据,不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照执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律法规是依据,规章是参照。这表明规章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司法适用中仅作为参考。
如果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等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则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致,则适用新的规定。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规章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颁布实施环节出现主体混乱的情况,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和颁布主体应为学校,但各职能部门具有代表学校制定和颁布规章制度的权力。
内容脱离实际:
规章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
规章冲突:
规章干预私权,导致政府行政系统和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出现扭曲。
缺乏科学性和前瞻性: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与科学性、前瞻性和延续性相违背,造成规章制定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甚至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
缺乏第三方参与:
赋予其他社会主体提出规章的动议权,让第三方参与和介入规章制定过程,从而减轻政府行政系统的压力和风险。
加强调研和征求意见:
条法司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确保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规章制度应考虑规范的衔接与统一,形成配套体系
明确制定主体和职责:
规章制度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职责、管理项、管理方式和程序、违规处理以及颁布生效时间。
试运行和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