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

交涉的意思

jiāo shè

交涉

拼音jiāo shè

1.交涉常用意思: 为解决彼此间相关的问题而与对方商量。

词性动词
近义词 商榷 , 商谈 , 协商

例句 1.你先去交涉一下,看能否提前办手续。
2.双方几经交涉,最后终于达成了协议。

交涉引证解释

1. 关系;牵涉。

1. 百千万亿偈,共他勿交涉。 前蜀 《闻无相道人顺世》诗之五 贯休
2. 春虽与病无交涉,雨莫将花便破除。 宋 《病中闻西园新花已茂及竹径皆成而海棠亦未过》诗 范成大
3. 纵然为得空来,亦即是掘地出土之空,如今之所共见太虚空耳,与真空总无交涉也。 明 《杂述·解经文》 李贽
4. 他们的写字和日常业务交涉较少。 《文心》十六 夏丏尊

2. 接触;往来。

1. 熙嘏但言平生不喜与福建子交涉。 宋 《萍洲可谈》卷三 朱彧
2. 从今以后,再也不与男人交涉。 《老残游记续集遗稿》第四回
3. 他们和外界毫无交涉,也不受别民族的影响,还是原始的状态,真不愧所谓“羲皇上人”。 《热风·人心很古》 鲁迅

3. 谓跟对方协商以期解决有关问题。

1. 不与洋人交涉,宦途甚觉顺利。 《官场现形记》第九回
2. 电传消息,或两国议和,交涉问题,而调查员东驰西骋,察其人心舆论,以知其彼此方针。 清 《拒约须急设“机关日报”议》 贯公
3. 如果发现火星或者金星上有人,那个时候我们再来交涉关于团结他们,建立统一战线的问题。 《增强党的团结,继承党的传统》 毛泽东
4. 令堂太太和陆麻子那里的交涉请你去办。 《三人行》 茅盾


交涉是什么意思

“交涉”一词在中文中具有多重义,主要指通过沟通、协商或谈判来解决问题或达成共识的过程。它可以表示与他人进行直接的交流和谈判,也可以指通过议价、讨价或商谈的方式达成协议。

具体来说,“交涉”可以分为一般交涉和特殊交涉。一般交涉常发生在特定情境下,如企业之间的谈判;而特殊交涉则涉及更广泛的领域,例如国际贸易中的谈判。在不同的语境中,“交涉”可以表示关系、牵涉,也可以指接触、往来。

在实际应用中,“交涉”广泛用于商业谈判、政治交流、民事纠纷等场合。例如,在商务谈判中,交涉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政治外交中,交涉则用于促进国家间的和平、发展与合作;在劳资协商中,交涉用于解决劳资争议;在民事解中,交涉则用于诉讼前或过程中达成和解。

此外,“交涉”的近义词包括谈判、协商,反义词为决裂。在现代法律程序中,交涉被视为程序正义的一部分,强调平等与和平的对话协商。在合同缔结过程,交涉是形成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环节。

“交涉”不仅是一种沟通和协商的方式,也是社会生活中不或缺的一部分,它体现了人们在处理复杂关系和事务时所采用的策略和态度。

交在不同文化中的含义和应用有何差异?

在不同文化中,“交涉”的含义和应用存在显著差异。在中文语境中,“交涉”主要指相互协商以解决冲突或问题,如《官场现形记》和《文明小史》中的例子所示。此外,“交涉”也可以指牵连、关联,如宋朝范成大的诗句中所描述的;或者指有待解决的问题,如《文明小史》中的描述;最后,“交涉”还可以接触、交往,如《老残游记二编》中的例子。

在跨文化交流的背景下,“交涉”不仅及直接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的重要性,还涉及到多种交涉情境和相关词汇,如法语、日语、韩语、俄语、阿拉伯语和印尼文中的表达方式。这些不同语言和文背景下的交涉方式展示了“交涉”一词的多维度含义。

特别是在晚清时期,“交涉”成为了一个流行词,主要通商、边务、签约、遣使乃至礼制的更张等事务相关。这一时期,“交涉”开始出现新的涵义,即国与国之间的协商。这种变化反映了当时中国在面对西方列强的压力下,需要通过外交手段来处理国际事务。

在东亚文化交涉学的研究中,文化交涉学强调跨领域、跨文化、跨地域的多元视角,旨在综合性地阐述文化的整体形态。例如,《论语》在汉字文化和欧美地区的传播情况显示了其影响的均衡性和分散性,这有助于全面客观评价中国古代典籍在推动人类文明进程方面的贡献。

因此,“交涉”在不同文化中的应用不仅限于解决具体问题的协商过程,还涵盖了更广泛的跨文化交流和影响领域。

如何在法律程序中有效地运用交涉以实现程序正义?

在法律程序中有效地运用交涉以实现程序正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平等参与与充分交涉: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和发言机会。通过直接参与、充分表达和平等对话,当事人可以进行讨论、辩驳和说服,从而得到合理的决定。这种交涉过程不仅有助于实现程序的“反思性整合”功能,还能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考虑。

  2. 形式理性与排除意气用事:程序中的所有情绪、情节和情况都应通过形式化、专门化的法言法语来凝结为程序中的论辩、推理、证明和决定。这要求法官和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避免个人情感的干扰,确保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控辩双方的互动:在刑事讼中,控辩双方的交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环节。例如,在辩诉交易中,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可以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以减轻指控或提出减刑建议为条件换取被告人认罪。这种交涉不仅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对话,还打破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促进了个体之间的对话空间。

  4. 审判主体的参与:审判主体在审判过程中应始终贯穿三方主体的互动和交涉。尽管必须尊重判决,但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仍应有通畅的沟通渠道,积极影响法官的心证。这种交涉有助于确证审判程序及判决结果之正当性。

  5. 程序正当性的保障:程序正当性是实体正义的基础。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可以提高和解的成功率,并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处理的信任。例如,在民事检察和解中,检察机关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有和解的权利,并提供有建设性的和解方案。

  6. 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法治建设的关键。为实现平衡,需完善立法、加强司法监督、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公众法律教育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在国际贸易谈判中,交涉策略有哪些最佳实践?

在国际贸易谈判中,交涉策略最佳实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条件交换与互利共赢:在谈判中,通过条件交换来实现双方的共赢是关键。例如,在价格谈判中,可以提议增加订单数量或调整付款条款作为回报,以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同时为自己争取额外利益。

  2. 管理客户期望值:外贸业务员应谨慎处理客户要求,避免超出实际能力范围的承诺。通过实事求是地介绍产品性能、服务内容及企业实力,即使最终未能完全满足客户期望,也能凭借真诚态度赢得理解与尊重。

  3. 沟通度决定成败:保持谦逊有礼、积极主动的姿态,理解客户立场并解释背后原因,可以赢得同情与支持,为协商奠定良好基础。

  4. 注重细节,展现专业素养:充分了解客户信息,根据其生活习惯调整沟通时间,展现专业素养。在价格谈判接近尾声时,以赠送小礼品等形式表达合作诚意,虽不足以左右大局,却能拉近彼此距离,为深化合作埋下伏笔。

  5. 倾听与共鸣: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倾听与共鸣是建立情感连接的基石,通过真诚倾听和理解对方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和谈判风格,构建信任。

  6. 清晰表达与灵活调整:明确谈判目标和底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阐述立场,并根据对方反应适时调整策略。

  7. 协商与妥协:面对分歧采取建设性对话,探索双赢解决方案,适时展示合作诚意和灵活性,坚持核心利益不动摇。

  8. 刚柔相济:在强硬与温和之间找到平衡,以避免冲突和僵局。例如,在外贸谈判中运用拖延术、留有余地、以退为进等技巧。

  9. 换位思考与相互体谅: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对方所需要获得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因己方是合作的利己主义者,可达到自己的目的。

  10. 消除立,求同存异:在双赢原则的指导下,必要时需要双方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承认分歧,以大家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做出适当的让步,尽量减少对立。

交涉与协商、谈判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交涉、协商和判是解决冲突和达成共识的三种主要方式,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交涉通常指的是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通和交换意见来解决问题的过程。交涉的核心在于双方能够了解、体谅对方的问题,并通过讨论和磋商来寻求共同的利益点,实现双赢的结果。交涉的特点是强调双方的平等性和自愿性,以及通过事实摆明和意见交换来达成共识。

协商则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通过摆明事实、交换意见,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的过程。协商更侧重于沟通理解,而谈判则更侧重于申明立场。协商的目的在于达成共识,双方需要具备灵活性和妥协精神,以适应变化的情况。协商的气氛通常较为平和,重在商量,而不是像谈判那样严肃。

谈判则是在正式场合下,双方为方利益,运用论点和论据,以达成各自利益目标的策略。谈判具有目的性、相互性和协商性,其核心在于人内心的渴望和观点的交换与协商。谈判的形式多样,可以公开也可以秘密,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谈判的气氛通常较为严肃,可能随时崩。

联系方面,交涉、协商和谈判往往是密切相连的。在实际操作中,交涉和协商可以作为谈判的基础和步骤,而谈判则可能在交涉和协商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例如,在国际争端解决中,谈判和协商往往是相互交织的,如在协商基础上开始或继续谈判,在谈判中不进行协商,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产生谈判结果等。

总结来说,交涉、协商和谈判虽然在具体操作和氛围上有不同,但它们都是为了达成共识、解决冲突而采取的不同策略和方法。

在劳资协商中,如何通过交涉解决争议并达成和解?

在劳资协商中,通过交涉解决争议并达成和解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自愿协商: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方式。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通相互让步来解决纠纷。如果劳动者希望有第三方协助,可以请工会或者信任的外部人员参与协商。

  2. 签订和解协议:协商成功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其他解决途径,如调解或仲裁。

  3. 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解,如果到未结束,则视为调解不成。

  4. 仲裁: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5.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或有异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法院判决前先进行民事调解,调解不成则作出书面判决。

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对方权益,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