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

供认的意思

gòng rèn

供认

拼音gòng rèn

1.供认常用意思: 被审讯的人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情。

词性动词
近义词 承认 , 招认 , 招供 , 认罪 , 服罪
反义词 否认 , 抵赖 , 狡辩
例词供认不讳

例句 1.经过审讯,他供认了他是这个犯罪团伙的主谋。
2.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被告供认了自己所犯的罪行。

供认引证解释

1. 法律用语。当事人陈述或招认有关案情的事实。

1. 华乃背公徇私,侵盗入己,其受赃与贩物得息之钱,不啻数十万缗,自行供认,具载案牍。 宋 《劾杨华石珍疏》 徐经孙
2. 今太监陈浩受朝廷边方重寄,乃敢违法贪黩至此,不惟取侮外夷,抑已敢犯重宪。若是果的实情,罪非轻;但本夷辄擅拿人,全无畏忌,王洪应口供认,无复辩词,中间或有隐情,未可逆测。 明 《夷情疏》 夏言
3. 朕昨御瀛台,亲鞫张广泗,凡伊狡诈欺饰,紧要情节,俱经一一供认。 清 《平定金川方略》卷十八 来保
4. 拷打一个十四岁的少年,逼他供认自己是“纵火犯”。 《光的赞歌·在浪尖上》 艾青

2. 泛指承认。

1. 但各该仓场俱系军马驻札要害之地,李朝用等既称买有粮草在彼堆放,合无行移陕西按察司分巡关西道佥事李玑,查照彼中粮草价值,先行定拟的确价值,省令各商明白供认在官,行令该仓收受,明立卷簿。 明 《为处置边储事》 杨一清
2. 当我闭上眼,默忆一生中所遇到的人物时,我得供认,狰狞如判官的面孔占去多半。 《栗子·忧郁者的自白》 萧乾


相关词 供认不讳

供认是什么意思

“供认”一词在中文中有多种含义,主要分为法律和日常用语两个方面。

在法律领域,“供认”的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的行为。这种承认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并且通常是在司法人员进行讯问时做出。供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可以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供认必须是自愿的,如果是在胁迫、威胁或其他不当手段下获得的,则在法庭上不可接受。

在日常用语中,“供认”则泛指当事人陈述或招认有关案情的事实。例如,在描述某人承认错误或过失时,也可以使用“供认”一词。此外,“供认”还可以用于描述个人对身行为的承认和接受。

总结来说,“供认”是指在司法程序或日常生活中,人对自己的行为、错误或罪责进行承认的行为。在法律上,供认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自愿和真实。

供认在法律程序中的具体作用和重要性是什么?

供认在法律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具体作用和重要性可以从个方面进行分析。

供认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在法庭上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根据法律声明和心理学声明,供认可以被视为充分的证明。供认不仅增强了审判的庄严性,而且在非法庭场合同样具有高度的证据价值。例如,供认可以作为被告承认自己有义务的法律声明,或者表明其内心推动真理的力量。

供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程序性真理的作用,合法化了国家的“惩罚权”,补偿了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行为和错误。供认视为一种程序性真理,能够使法官在判决时考虑被告的悔改和赎罪心理,从而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然而,供认的使用需要谨慎,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判。供认必须是自愿的,并且不能受到任何胁迫、欺诈或威胁的影响。此外,供认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且必须明确表达其对犯罪行为的悔意和责任意识。供认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是其作为有效证据的前提条件。

供认在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对刑事调查和未来刑事程序的贡献。嫌疑人自愿的正式和具体供认可以作为不起诉协议的一部分,帮助核实正当理由的存在,并识别供认者签署协议的目的。然而,供认不应被视为一种义务,而应是自愿的,绝不是一种要求。

供认在法律程序中有多重作用和重要性。它不仅是证据的一种形式,还具有程序性真理的作用,能够影响法官的判决。

如何判断供认是否自愿,及非自愿供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判断供认是否自愿,以及非自愿供认的法律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判断供认是否自愿

根据美国宪法分析告,判断供词是否自愿至少涉及三个阶段:首先,需要找到粗略的历史事实,即外部的“现象学”事件和事件,这些事件围绕着供词;其次,由于“自愿性”的概涉及一种精神状态,因此需要对内部的“心理”事实进行想象性地重建,主要是推断性的;最后,将这些心理事实应用于判断标准。

在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判断供述自愿性规则和认罪自愿性规则是评价被告人认罪同意能力的重要指标。例如,在“米兰达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了综合全案情况和考虑讯问活动细节的重要性,并提出只要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遭受非法行为或当待遇,供述就会被认定为非自愿。

法律要求在考虑被告的陈述时,必须确定其是否出于自愿在判断陈述是否出于自愿时,应考虑其是否自由地表达,而不是受到承诺或威胁的影响。

非自愿供认的法律后果

非自愿供述通常被视为非法证据,根据现行司法实务,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以供述为主。法官在审查供述证据能力时,会重点考虑供述的自愿性。

在伊斯兰证据法中,供认(iqrar)的采纳与否及其影响是不同的。一旦法院接受iqrar,它将对被告人产生约束力,法院可能仅凭此供认就可定罪,无需进一步证明。然而,如果供认是在威胁或承诺优势的情况下进行的,则这一因素变得至关重要,除非州政府能够证明这些胁或承诺并未诱导供认。

自愿性的供述与非自愿性的供述相比,前者的可性(真实性)更高。因此,只有最大限度地提升认罪的自愿性标准,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认罪的真实性。

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法院普遍对所有供认持怀疑态度,倾向于在任何借口下否认它们。法院认为愿性原则要求那些因承诺或威胁而获得的供认不应作为证据。

判断供认是否自愿需要综合考虑外现象学事件和内部心理事实,并应用具体的法律标准。非自愿供认通常会被视为非法证据并排除在外,除非能够证明其自愿性。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中,供认的定义和处理方式有何差异?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中,供认的义和处理方式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供认的法律地位、采纳标准以及程序要求等方面。

南非法律体系中的供认

在南非,供认(admissions)和供词(confessions)之间存在复杂的相互关系。供认可以基于供词构建,但某些供认可能独立于不同陈述的不同方面。南非法律倾向于基于理论定义来确定犯罪,非实际陈述与政府案件的关联。例如,在State v. Manzella一案中,被告人的供词在盗窃指控下被视为认罪,但在抢指控下仅被视为承认,这取决于所提起的指控类型。此外,南非法律允许在没有谨慎测试的情况下直接在法庭上使用此类承认。

南非法律对供词和认罪的区分存在一些令人不安的偏见,尤其是在自愿性原则的应用上。法院通过将自愿性视为被告法律保护的一部分,来扩大自愿性要求。然而,这种分类和区分仍然存在,即使是在应当在法庭上作为证据采纳的供词和认罪的测试方面。

巴西法律体系中的供认

在巴西,供认被定义为个人陈述的一种形式,并且作为证据手段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巴西法律体系中的供认涵盖了物理数据、思想或感的外部表现等多种形式。这种广泛的定义反映了巴西法律对证据手段的开放态度,旨在追求物质真实性和实现正义的理想。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供认

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供认作为例外情况被接受为证据,以违反传闻规则。通常,如果证人陈述或书面记录了他人的话或字迹,证据将被视为传闻,因此不可接受。然而,在供认的情况下,即证人陈述对供认者不利的陈述,作为违反传闻规则的例外,理由是如果一个人做出供认,它很可能是真实的。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自认

在大陆系国家或地区如日本和德国,通常只允许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作出自认。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允许当事人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作出自认,并且还允许通过书面答等方式进行自认。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对诉讼公开性、效率性和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视程度不同。

挪威、丹麦和拉脱维亚的认罪协议

在挪威、丹麦和拉脱维亚,存在一种基于告供述的认罪协议制度,这可以简化程序并节省资源。然而,在爱沙尼亚,情况恰恰相反;认罪协议并非基被告的供述,即使有犯罪行为的先验假设。

总结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在供认的定义和处理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对证据采纳标准、自愿性原则以及诉程序的不同理解和应用。例如,南非法律倾向于基于理论定义来确定犯罪,而巴西法律则强调供认作为证据手段的广泛包容性。在新兰和澳大利亚,供认作为例外情况被接受为证据,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自认的规定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供认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价值如何评估?

在刑事诉讼中,供认的证据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过程。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案件情况,供认的可采性和证据价值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供必须是自由和自愿的。如果被告在审讯中被迫供认,或者供认是基于政府承诺的保护,这种供认被视为“强迫”,不能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此外,供认的获取环境也至关重要。如果供认是在调查人员施加压力和强迫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其作为证据的价值将被否定。

供认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通过其他资料进行验证。法官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信被告的供认和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并要求被告解释所有与犯罪相关的细节,以验证其供认的真实性。供认中包含的信息是否只罪犯才能知道,也是衡量供认可靠性的重要指标。

第三,供认的证据价值还取决于其与其他资料间的相互作用。法官在评估嫌疑人陈述时,会考虑陈述的自愿性和准确性,以及陈述与其他资料之间的相互作用。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供认可能包含依赖证实、独立证实和交叉证实等不同类型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增强供认的可信度。

此外,供认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在印度,被告人供认同伙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能作为其他资料的支持。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供认被视为一种可选的防御手段,而非特权的证据形式。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供认的证据价值评估需要综合考虑供认的自愿性、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与其他资料的相互作用。

日常用语中“供认”的例子有哪些,与法律领域中的使用有何不同?

在日常用语中,“供认”通指的是一个人承认自己犯了错误或做了某件事情。例如,某人可能会说:“我供认我在考试中作弊了。”这种用法强调的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承认。

然而,在法律领域中,“供认”的含义则更加具体和正式。根据《简明汉英法律辞典》的定义,“供認”(confession)是指“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向其他人承认其罪行”。在刑事诉讼中,供认通常是指被告完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及所有相关事实,并且承认有罪。例如,在法庭上,被告人可能会供认自己的罪行,这将作为有罪判决的重要依。

此外,供认在法律上的使用还涉及到自愿性和合法性的问题。例如,《菲律宾国家警察手册》指出,如果被告人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作出了自愿供认,但在审讯结束时律师到达并与被告人讨论了这份声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得到了充分的配合。这意味着供认必须是在自愿且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否则可能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在印度证据法中,供认被定义为任何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的陈述,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来暗示或得出相关事实。供认被视为实质性证据,而供词则被视为结论性证据,是明确承认犯罪的证据。